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如实向司法人员作出陈述;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传唤,按时出席法庭参加审判;遵守法庭纪律,回答提问并接受询问和调查。
三、自诉人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自诉人是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中特有的当事人,相当于自诉案件的原告。自诉人通常是该案件的被害人。刑事自诉程序由于自诉人的告诉而启动,如果没有自诉人的告诉,就没有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
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委托诉讼代理人;撤回自诉或者同被告人和解;申请回避;接受法院的调解;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对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自诉人的主要义务是:承担举证责任;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按时出席法庭审判;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既可以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本人或组织,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组织;也可以是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参与附带民事部分事实和证据的调查和辩论,对未生效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等等。诉讼义务主要有: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供证据证明,如实陈述案情,按时出席法庭,遵守法庭秩序,等等。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也就是刑事被告人本人。但在某些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却不是刑事被告人,而是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法人单位、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等。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基本相同。在诉讼义务中存在不同的是,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五、单位当事人
(一)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可以独立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作为自然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起参与刑事诉讼。代表涉嫌犯罪单位参加刑事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在审判阶段,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致相同。
(二)单位被害人
被害人一般是指自然人,但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单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作为被害人时大体相同。
六、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其进行诉讼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