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对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3.专门人民检察院
我国的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有铁路运输检察院分院和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其是设立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现役军人实施的违反职责罪和其他刑事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在领导体制上,我国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一方面,各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并可以直接参与指挥下级检察院的办案活动。
(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侦查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享有的侦查权适用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有关规定。
2.公诉权
作为国家公诉机关,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控诉权。有权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有权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查起诉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有权决定自行补充侦查或退回补充侦查;在审判阶段,有权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在法庭上,有权讯问被告人;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有权向法庭出示物证;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3.诉讼监督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诉讼监督权包括: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对侦查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有权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有权通知予以纠正;对审判过程中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对确有错误的裁判,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有权对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三、人民法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可见,人民法院是刑事诉讼中唯一有权审理和判决有罪的专门机关。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构成。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除了审判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以及复核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外,还负责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基层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所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法令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是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