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让我们听一听那部关于阶级的很有分量的论著的作者桑策夫教授在这个问题上说些什么吧!他写道:“按等级划分的不平等社会集团工作为等级,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的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不是在经济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而主要是在法与国家的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等级——这是一个政治法律的、法学的范畴,它本身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阶级划分则跟等级划分不同,它是在经济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27]可是,难道等级不就是阶级,“只不过披着政治法律范畴的外衣”而已?对此桑策夫教授作了否定的回答。但是,他自己却又说,例如在古代世界,“等级制度不可能不在自己身上反映出阶级的差别……”[28]“阶级斗争具有等级斗争的特殊形式。”[29]这种对问题的极其含糊的提法,使我们不得不力求寻找一种更加明确的表达方式。
举例来说,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所谓“第三等级”指的是当时还区别不大的几个不同阶级的大杂烩,其中既有资产阶级,又有工人,还有“中间阶级”(手艺人、小商人等)。所有这些都属于“第三等级”。为什么呢?因为他们跟享有特权的土地占有者即封建主比较起来,在法律上是“微不足道”的。“第三等级”——这是用来表达跟占统治地位的地主相对立的阶级联盟的法学术语。由此可见,阶级和等级可能是不一致的。但总体说来,在等级的躯壳中必定隐藏着阶级的实质(在这里等级是一个,阶级却不止一个,而是好几个,但这毕竟是阶级,而并非不知为何物——从桑策夫教授那里几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另一方面,阶级和等级的不一致,可能属于前面已经讲过的另一种性质,也就是说,一个人可能既属于“下层阶级”,但又属于“上层等级”(经济上破落的贵族当看门人或锅炉工),反之,他也可能既属于下层等级,但又属于占支配地位的上层阶级(富农发迹成为大商人)。这是怎么回事呢?在这里“经济外壳下的阶级内容”何在呢?显然,它是不存在的。那么,应当怎样从理论上说明这个“不容置辩的事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