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第四十二条规定:学生有权“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应“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这就要求学校和教师在对学生进行评价时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在学生及其监护人对档案或成绩记录发生疑问时,有义务为他们提供适当形式的便利以澄清事实或纠正错误。
在现实教育教学过程中,经常侵犯学生公正评价权的行为有:为升学、评奖(如市、省级“三好学生”的评选、保送生的产生)之需,教师私自修改某些学生的学业成绩记录和操行评语;在考试过程中营私舞弊,透露或泄露考试内容,在阅卷过程中改分数、扭曲学生的真实成绩;依学生门第出身“嫌贫爱富”,歧视某些学生;等等。在现有的筛选型教育模式中,将此学生的成绩记录和品行评定不切实际地抬高,无形中就压制了彼学生的发展机会,这对后者来讲,是十分不公平的。说轻点,它是一种“教育腐败”,说重点,它是一种违法行为。
10.申诉权和诉讼权
这项权利可简称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或“申请法律救济的权利”。它是公民申诉权和诉讼权在学生身上的具体体现。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讲到这里,很多老师都觉得,现而今的教师不好当了,做什么事情都缩手缩脚。到了春天不敢组织春游,到了秋天不敢组织秋游;学生上体育课,单杠不安全,卸了,标枪不安全,收了……过分谨慎可能是质量低劣的重要原因。在英国,一般认为教师应是“有理性的细心的父母”,不应是“过分谨慎的父母”。英国的判例法有一句常被引证的话叫:“一个孩子扭伤了自己的脖子,比让人扭曲了他的精神更好一些。”学生一有点什么事情,家长就到学校闹得鸡飞狗跳,甚至是无理取闹,对学生幼小心灵所带来的未必都是好影响。
学生有权利,也有义务,比如,要遵守法律、法规;要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要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要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相应地,学校为了完成其任务,也必须享有一定的权利,因为义务与权利从来都是“孪生兄弟”。例如,学校有权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有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激励或处分,等等。只是,我们在实施这些权利的时候,一定要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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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人校规该整治了[4]
“男女同学平时距离不能小于50厘米”“男女生不得同桌吃饭”“周末不准看湖南卫视”“长胖一斤罚款50元”……近期,多地雷人校规引发热议,被戏称为“笑规”。有专家认为,当“学校强势介入学生的吃喝拉撒”,无论其初衷如何,本质上都是不应该的。
近年来,各地频现雷人校规,有的甚至对学生如厕时间、穿什么鞋、留什么发型、在哪里吃饭等都作出具体规定。这些校规要么因合法、合理性问题而遭质疑,要么因武断、草率而被社会嘲弄,最后大都因缺乏严格的执行基础而成为“一纸空文”。
雷人校规的出现大多与学校的膨胀发展相伴而生。随着“千亩校园万人学校”的流行,一些地区甚至出现数千人甚至更大规模的“巨无霸”小学,造成人均教育资源下降,教师与学生交流机会减少,而面对诸多教育管理盲区与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学校很少做自我反思,往往寄望于以一纸冰冷校规来实现理想的教育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