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第十二中初一生物老师发起了一场“民主投票”,内容是让同学们选:1.让她教课还是不教;2.让本班调皮学生豪豪走。如果选老师的票多,老师可以不教,如果选豪豪的多,那豪豪就自动退学。投票的结果8名学生选了老师,剩下的全投让豪豪走。九年义务教育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教育,豪豪却被学校通过一场“民主投票”强迫退学。对初中生而言,小小年纪就能经历“民主”历练,原本是件好事,民主确实是当代教育亟须补上的一课。只可惜,他们“民主投票”的对象,竟是强制另一名自己的同学退学。这样的种子种下去,非但不可能收获民主之花,反而会结下暴力的苦果。善于思考的学生也许会疑惑:民主究竟是个好东西还是坏东西?不善思考的学生则可能认定,民主就是少数服从多数,无论少数被多数怎样要求。
禽流感时期,曾有两位民工因为感冒咳嗽被全体乘客举手表决赶下车,两人只得摸黑顺着高速公路往家走;与之相比,全班投票强制某个学生退学,显然有过之而无不及。试想,如果只要多数人同意,少数人的教育权就可以被直接剥夺,那么,少数人被瓜分财产甚至被剥夺生命,又有什么不可呢?
不管该学生有着怎样的过错,但是作为受法律保护的未成年人,其受教育权是不容任何人剥夺的。所谓义务教育,既是家长的义务,更是学校的义务、国家的义务。因此,强迫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退学是不合法的,这样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
现代民主与“多数人暴政”,一个重要的区别就在于:后者只是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人人都可能像苏格拉底一样被多数人判决死刑;前者则特别强调保障个人自由和基本人权,在基本权利面前,多数决定的原则无效。因此,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是不容许被“民主投票”的,这样的投票只是一种伪民主的多数人暴政。
2.人格尊严权
人格尊严指学生依法享有他人尊重,保持良好形象及尊严的权利,他人不得以诽谤、谩骂、体罚或变相体罚等形式损害他们的人格尊严。对学生人格尊严的蔑视实际上是一种“心罚”。
3.身体健康权
教师要尊重学生的身体健康权,不得施行“体罚”或“变相体罚”。从当前实际情况看,“体罚”的现象正在逐步减少,但“变相体罚”却时有发生,比如,“劳动改造”,某学生违纪了,罚他打扫教室或“包干区”;罚学生当众做某一个动作;罚超量做作业;罚吃、喝东西等。
4.表达自由权
《宪法》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表达自由的权利,学生自然也不例外。言论表达的方式不仅包括语言,而且包括发型、衣着等。当然,学生的言论表达自由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对于具有破坏性、危险性的言论表达,学校必须加以制止。判断学生的言论表达是否具有破坏性、危险性,主要是看其是否破坏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了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比如,学生不可以染发、穿耳洞、留长发、穿奇装异服,但不能强行要求学生一律留什么样的发型,如男生必须留平头、女生必须留短发等。
案例分析
将质疑权话语权还给孩子[2]
近日,媒体报道江苏省启东市汇龙中学举行升国旗仪式,一名学生在国旗下演讲时,将之前老师“把关”过的演讲稿,悄悄换成另外一篇批评教育制度的文章。该校领导称,学校认为这名同学的演讲“言论不当,用词过激”,已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但不会对其进行处分。
对教育现象、生活现象直言不讳,大胆说话,对各种问题敢于质疑,本来是教育者应该提倡和鼓励的精神。质疑往往是创造活力的萌芽,是创造型性格的凸显,是有活力、思维敏捷的表现。因此,有思想的教师,有活力的教育,总是精心呵护孩子的这种成长萌芽。
苏格拉底说:“问题是接生婆,它能帮助新思想的诞生。”亚里士多德也说:“思维自疑问和惊奇开始”。我国自古也有“学源于思,思源于疑。小疑则小进,大疑则大进”的传统教育思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