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的法制化
这些年来,有关教育侵权及学生状告教师和学校的事屡见报端,而且多为校方或教师败诉。面对判决,教师总感到很委屈,觉得自己是一片好心,是为了学生好,是对家长负责,怎么“好心反被当作驴肝肺”呢?一些老师更是觉得:这还了得,今后学生还能管吗?
之所以有这样的认识,就在于传统观念中很少将学生视为具有独立个性和主体意识的人来看待,甚至根本就没有认识到学生还会有这个那个权利。说到底,这是教育者滞后的学生观与学生主体意识日渐崛起之间的矛盾冲突的结果,也是学生权利法律制度规定与学生管理制度中不当因素撞击的结果。
(一)不合法地使用权力,就是剥夺别人的合法权利
如何减少和避免教育侵权事件,从观念层面看,就是要正确认识中小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相应的,就是要正确看待教师主体性的问题。可以说,现在多数教师都存在着主体性发挥过度的现象,在一些教师看来,自己俨然就是主宰,就是真理的化身。
影响教师主体性发挥过度的主要有以下因素。
认识因素。不少教师将教育理解为“教训”“制服”,认为学生无知,缺乏自控能力,不会管理自己,教育他们就要来个“下马威”,不然的话,教师的尊严何在?
情感因素,尤其是职业道德感。教师在过分焦虑、心情不好、情绪不稳时,都可能出现有失分寸的行为。在职业道德方面,有两种较极端的情况:一种是责任感甚强,不切实际地严格要求学生,过分强调“严师出高徒”;一种是责任感不强,缺乏爱心,讨厌学生。
行为因素。不善于用适当的行为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感情,如批评学生时语气过重、对学生的态度粗暴等。
教师应对照以上原因检讨自己的教育行为,要注意你的主体性的发挥不能以压抑学生主体意识为代价,否则,你只能培养出一代代缺乏主体意识的“顺民”“奴仆”,于学生、于社会都是有害无益的。教师要有恰当的权力意识与合理运用权力的行为,“权力不仅相当于人的行动能力,而且相当于人一致行动的能力。权力从来不是个人的财产,它属于集团所有,并且只有当集团保持聚合的时候,它才继续存在下去。当我们说某人是‘有权的’,实际上说的是他被一定数量的人们授权给他以他们的名义行事”。因此,教师在自己渴望正当权力时,应该想到学生对权力的需要;自己要行使权力,还要允许他人有否定自己不合法行使权利的权利;自己不合法地使用权力,就是剥夺别人的合法权利。
(二)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各项权利
教师不只是懂得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就够了,他们在熟练掌握专业知识的同时,还应该多学点法律知识。懂得法律中有关学生权利的规定,是科学地教育、管理学生的前提。
1.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在《宪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学生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上课权和受教育的选择权等。从法律、权利的角度讲,保护受教育权是民主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从中小学实际情况看,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学校或教师对学习差、品格有缺陷的学生迫使其退学或转学的行为;为了保证较高的升学率,在毕业年级将一些“差生”早早地打发回家,提前给他们发一张毕业证,让他们离开学校;在课堂上,教师一气之下剥夺学生听课的权利,罚他们站在教室外“面壁思过”;等等。
案例分析
“民主投票”强制退学是堂暴力课[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