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尊重学生,搞得师生关系紧张甚至对立,教育就无法开展了。学生虽然年龄小,个子不高,但他们跟大人具有一样平等的人格。班主任在工作中要避免恶语伤人,什么“猪脑子”“笨木瓜”“遇上你这样的学生,我真是倒了八辈子霉”“我要是你,就撞墙算了”,等等,都是十分忌讳的语言。即使对所谓的“差生”,我们也不能轻言放弃,要对他抱有希望。美国教育学家本尼斯说过:只要学生知道老师对他抱有很大希望,仅此一点就足以使学生的智商分数提高25分。我们在教育中往往很轻易地让学生失望,要知道,希望是人生驿途的一盏明灯,对于刚刚跋涉人生的青少年而言,这盏灯显得尤为重要。如果青少年的旅途都充满了失望,充满了黑暗,以后的漫漫长途又将如何度过?小心地用我们并不华美的语言和一份真诚,力所能及地为学生带来小小希望吧!
(二)亲切平和是教师吸引力之所在
有些班主任觉得要摆出威严,学生才会“听话”,才“好管”。其实,这里面要注意一个分寸,过于严峻,学生不敢接近,像“老鼠见到猫”似的,有话闷在心里,就会“不通则疼”。亲切平和还包括勇于承认错误。有些班主任在出现错误之后,觉得在学生面前承认错误,拉不下面子,因此,错也要错到底,以维护自己的权威。这是不应该的,“人无完人”,班主任工作中出错是难免的,重要的是有了错误之后勇敢面对,及时挽回影响。这样,不但不会降低在学生中的威信,恰恰相反,只会使自己在学生心目中的地位上升。
四、班主任要学法懂法、依法治班
(一)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在《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学生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受教育的平等权、受教育的选择权和上课权等。从中小学实际情况看,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现象是不同程度、不同形式存在的,比如,一些学校为了保证有一个比较高的升学率,在中考、高考前将一些“差生”早早地打发回家;学生“犯”了错误,就罚他站到教室外“面壁思过”,等等,都是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表现。
(二)保护学生的人身权
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人身权的正常享受与否,关系到公民能否进行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一般而言,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人身安全权、心理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近20项细致的人身权利。这些权利无论受到何种形式的侵害,公民都可视情形要求取得民事赔偿、国家赔偿,甚至刑事保护。由于中小学生是未成年人,身心还未充分发育,因此,他们的人身权更应受到特别保护。在这方面,侵权事件主要有:对学生实行心罚或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如罚其“劳动改造”,罚超量写作业,罚做某个动作等);随意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而对其搜身或搜其书包;公布学生的成绩及排名,侵害学生的隐私;翻看学生的日记并就其中的内容在全班对其讽刺讥笑等。
(三)保证学生能够获得公正的评价权
学生的公正评价权是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要求学校、教师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正的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中,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的权利。学业与道德品质评价与学生将来的升学、就业息息相关,甚至会对他们一生的成长产生影响。这就要求学校和教师在对学生进行评价的时候应该一视同仁,不偏不倚。比如,在“三好学生”的评选、高考“保送生”的推荐等问题上,就应该公平公正,如果把不具备条件的“关系学生”评上了、保送了,就挤占了原本该有条件上的学生的名额,就侵犯了他们本该享有的公正的评价权。
(四)保护学生的私有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