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前期学者在义利观上,反对传统的伦理道德至上主义,指出追求利益的合理性,重视义与利的相互联系,尤其强调利的重要性,表现出明显的功利主义特征。
傅山义利观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从哲学的高度提出划分利益关系上的“群己权界”说。他认为区分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尊重个人利益;主张:“天下之利弗能去也。如墙也者,人所依以为庇者也。今日之智,则爱此人时墙此,爱彼人时墙彼,非若圣人公普之墙,故所以制人者偏矣。贵为天子而利人者,莫贵于正,正犹反偏为正之正。”[113]傅山要在国家与百姓之间筑一道“圣人公普之墙”,以维护和保障百姓的私人利益。在当时专制主义社会中,这一新思想反映了早期市民阶层对于保护私有财产的迫切要求。
傅山虽然倡导要划分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界限,强调天下之利不能去,每个人都应有一道“墙”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并不否认私人应有向国家尽义务、承担责任的权力。国家必须在承认、保护私人利益的前提下,遵守“取之有度”的原则,使“取诸民而有定,不横征以病之”[114]。这就是说,必须先着眼于保护私人利益,特别是国家不得越过这条界限而侵害普天下人的私人利益,这显然是对于以超经济强制为特征的专制法权的否定。
傅山重视利就不“讳言财”,认为“财”才是聚和群体的纽带,而要使群体聚和,就必须给人民以实际的利益,不能空谈仁义。他说:“义者,宜也,宜利不宜害。兴利之事,须实有功,不得徒以志为有利于人也。”在他看来,“义”也就是“利”,兴天下之利,利天下之人。如果“使尽爱天下之义,苟可以利天下”,那么个人“断腕可也,死可也”[115]。个人为了利天下而不惜赴汤蹈火的献身精神与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并不是矛盾的。个体献身于“利天下”的事业是个体道德选择和道德人格的表现,而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则是个体利益要求和人格尊严的体现,两者应是统一的。
唐甄从“为利”的自然人性论出发,提倡以“富民”为社会功利的内容,并把它当作检验伦理道德是否合理的标准。他根据人的自然本性,发现了人“为利”的特点,指出:“万物之生,毕生皆利,没而后已,莫能穷之者。若或穷之,非生道矣。”[116]天地间凡有生命的东西,都毕生追求利益,无生命的事物才不为其利,因此,利就是“生道”,不利就是“非生道”。人类要生存,要发展,就必须要有衣食住行、布帛黍粟、钱粮财货之类的“利”。在唐甄看来,人类的一切活动无一不是为了追求实利,利是活动的动力,是生存的根本,无论是百姓,还是君王、学者,都不能不言利。就个人而言,独立的经济基础是独立人格的前提;就社会而言,物质生活条件是精神生活发展的基础。他说:“衣食足而知廉耻,廉耻生而尚礼义,而治化大行矣。”[117]“尧舜之治无他,耕耨是也,桑蚕是也,鸡豚狗彘是也。百姓既足,不思犯乱,而后风化可施,赏罚可行。”[118]这是说,道德的礼义教化要依赖于人们的衣食足和仓廪实,只有“衣必暖、食必饱”,才能“言即其行,行即其言;学即其政,政即其学”[119]。
唐甄还强调圣人的治国之道在于“安天下之民”、“富国富民”。他说:“立国之道无他,惟在于富。自古未有国贫而可以为国者。夫富在编户,不在府库。若编户空虚,虽府库之财积如丘山,实为贫国,不可以为国矣。”[120]使国富强不是抽象的,而是把“富”落实到具体的“编户”中,即落实在每一私人的利益上。这种“立国惟富”、“富在编户”的主张,正是圣人使民富强无困穷的功利主义治国之道的表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