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循的情理观,继承了戴震“以情絜情”的思想,提出了“天下皆情”的命题。他说:“《易》道但教人旁通,彼此相与以情,己所不欲,则勿施于人;己欲立达,则立人达人。此以情求,彼亦以情与。”[66]试图用人人都以真情相与,来建立一个理想社会。在论证情理关系时,他以“旁通情”来解释“格物”,认为旁通以情是格物的宗旨,如果不能摆正情的位置,就不能认识事物,不能通情达理。社会的和谐、稳定是靠“情”,而不是靠“理”和“法”。他又说:“夫人皆相见以情,而己独无情,志乃畏矣。民自畏其无情,则天下皆情矣,天下皆情,自不得独以无情之辞尽”,“格则各以情通而无讼,而天下平”[67]。焦循要求统治者,讲人道、人情,使“天下皆情”,使民众各遂其情,并互相间以情相与,同时又要严于律自而生敬畏,不得荒**无度。这样天下才会太平。他的这一构想,在当时的社会中是不可能实现的,但却具有人文、民主的特色。
汪中在情理观上,则是通过对古礼的阐述和发挥,提出了“以死为殉,礼所不许”的近代式男女婚姻自由的思想。他说:“凡男女自成名以上,媒氏皆书其年月日名焉,于是时计之,则其年与其人之数皆可知也。其有三十不娶,二十不嫁,虽有奔者不禁焉,非教民**也,所以著之令,以耻其民,使及时嫁子(女)娶妇也。”[68]男女到了一定的年龄,婚娶婚嫁是正当的,这是古礼明文规定的,“奔者不禁”,不应该加以限制和束缚。在主张男女婚姻自由的基础上,汪中对传统的节烈观提出了批评。他说:“夫妇之道,人道之始也”,“许嫁而婿死,适婿之家,事其父母,为之立后而不嫁者”,是非礼的行为,“今也,生不同室,而死则同穴,存为贞女,没称先妣”,其非礼更甚。“先王之恶人以死伤生也,故为之丧礼以节之,其有不胜丧而死者,礼之所不许也,其有以死为殉者,尤礼之所不许也。”[69]在他看来,夫死守寡,为礼所不许;而夫死殉节,则更是非人道的,有力地抨击了贞节不改嫁和以死相殉的“节烈观”。特别是他以袁枚的三妹素文被丈夫折磨以致被出卖,郑虎文的婢女为夫所逼服毒而死为例,深刻揭露了节烈观所铸成的罪恶,并痛斥恪守所谓“贞节”不肯改嫁的妇道为“愚”。由于汪中一贯坚持反礼教的立场,而被正统卫道士斥为“名教罪人”。
俞正燮(1775—1840年)在情理观问题上,更多的是借经义发挥己说。他抨击中国传统社会中一夫多妻制的现象,鲜明地主张实行一夫一妻制。他说:“夫妇之道,言致一也。夫买妾而妻不妒,则是恝也,恝则家道坏矣”,“《易》曰:‘三人行则损一人,一人行则得其友。’言致一也,是夫妇之道也。”[70]在此基础上,俞正燮还提出妇女再嫁是合理、顺乎人情的思想。他认为,不许女子再嫁,“此非人情”,女子再嫁与男子再娶是一样的,是平等的。如果说女子无二适之义,那么,男子也应无再娶之理;苛责女子守礼守义是无耻的。他批评说:“自礼意不明,苛求妇人,遂为偏义。古礼夫妇合体,同尊卑,乃或卑其妻。古言终身不改,身则男女同也。七事出妻,乃七改矣;妻死再娶,乃八改矣。男子礼义无涯矣,而深文以罔妇人,是无耻之论也!”[71]这一“无耻之论”是针对北宋程颐理学的。程颐认为在夫妇双方中,妻子死了,鳏夫可以再娶;丈夫死了,寡妇不能再嫁。因为妇女“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俞正燮痛斥程颐的这一主张,提倡“其再嫁者不当非之,不再嫁者,敬礼之斯可也”。他认为一个文明社会,则允许妇女再嫁;若有的女子出于对已故丈夫的感情而不愿再嫁,是值得尊敬的,但决不能以此来非议别人再嫁。
俞正燮借用一首古诗,对强迫女子“节烈”的坏风俗进行控诉。他说:“尝见一诗云:‘闽风生女半不举,长大期之作烈女。婿死无端女亦亡,鸩酒在樽绳在梁。女儿贪生奈逼迫,断肠幽怨填胸臆;族人欢笑女儿死,请旌藉以传姓氏。三丈华表朝树门,夜闻新鬼求还魂。’呜呼!男儿以忠义自责则可耳,妇女贞烈,岂是男子荣耀也。”[72]从而揭露了这种虚伪而残忍的闽风,比起朱熹在漳州做官时社会上全面推行裹小脚来,又要残酷多了。在当时清王朝不遗余力地推行道德礼教下移的运动中,俞正燮敢于鲜明地提出反风俗礼教的观点,确是个胆识之举。
清前期的理欲观、情理观,都是以自然人性论为出发点,批判程朱理学“存天理灭人欲”的禁欲主义,倡导人的个性解放、自由平等,特别是批判“吃人的礼教”,提倡妇女解放、男女平等,具有现实的进步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