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戴震把“欲”与“理”的关系看成是事物与规则的关系,认为欲是事物,理是规则。他说:“人伦日用,其物也;曰仁,曰义,曰礼,其则也。”[39]“循理者非别有一事,曰‘此之谓理’,与饮食男女之发乎情欲者分而为二也,即此饮食男女,其行之而是为循理,行之而非为悖理而已矣。”[40]在他看来,“欲”与“理”本是一事物的两个方面,“欲”是饮食男女、人伦日用等,“理”是它们的规律、法则。如果合乎饮食男女、人伦日用等规律来做事情就是循理。仁义礼智这些道德规范存在于人伦日用、饮食男女等欲之中,即“理存乎欲”,故“欲中求理”。
其次,戴震把“欲”与“理”的关系看成是自然与必然的关系。他说:“欲者,血气之自然;其好是懿德也,心知之自然”,“由血气之自然,而审察之以知其必然,是之谓礼义;自然之与必然,非二事也。就其自然,明之尽而无几微之失焉,是其必然也,如是而后无憾,如是而后安,是乃自然之极则。”[41]这说明,“欲”是人之“血气心知”的本能要求,是自然的;“理”则是这种欲求的规律性,是必然的。“理”不能超越情欲之外而别有其理,即使有这种理,也是空洞的抽象。所以,理是情欲合规律的完成和实现,是存在于“人伦日用”之中的必然法则。他还认为,凡事都产生于欲,欲是人们生存活动的驱动力。无欲就不会有为,有欲然后才有为,有为而适度,这才是理,若无欲无为,就无理可言。
再次,戴震从欲的性质上来规定理欲关系。他认为,人们欲望既不失其私又通天下之欲,便是仁。“以我之情絜人之情,而无不得其平,是也。”[42]这是说,人们只要不以一己之私为欲,而以天下之通欲为欲,把自己的情欲与天下人的情欲联系在一起,就能达到“仁”的境界。他又说:“无私,仁也;不蔽,智也;非绝情欲以为仁,去心知以为智也。是故圣之道,无私而非无欲;老、庄、释氏,无欲而非无私;彼以无欲成其自私者也;此以无私通天下之情,遂天下之欲者也。”[43]在戴震看来,无私与无欲是不同的,“欲”属于人的自然本能,“私”属于人的道德规范,与“仁”对立的是“私”,而不是“欲”。因此,作为道德表现的“仁”,不但不应该违背人性的要求,“绝情”、“去欲”,而且相反,应该做到“通天下之情,遂天下之欲”。
最后,戴震从欲的量度上来规定理欲关系。他认为,欲的“中节”、“无失”就是“理”,主张凡有血气之类,均有欲,所以,人皆有欲,应“达情遂欲”。但是,人不能穷欲、纵欲,而要把欲限制在一定度的范围之内,这个度的范围就是“理”。他说:“在己与人,皆谓之情。无过情无不及情之谓理”,而“天理者,节其欲而不穷人欲也。是故欲不可穷,非不可有;有而节之,使无过情,无不及情。可谓之非天理乎!”[44]这是说,天理是要求人们对欲和情保持无过无不及的状态。怎样做到呢?须得“无失”。他提出:“欲之失为私,私之贪邪随之矣;情之失为偏,偏则乖戾随之矣;知之失为蔽,蔽则差谬随之矣。不私,则其欲皆仁也,皆礼义也;不偏,则其情必和易平恕也;不蔽,则其知乃所谓聪明圣智也。”[45]在这里,戴震把“私”、“偏”、“蔽”分别看作是“欲之失”、“情之失”、“知之失”的原因,只要无其失,就能达其理。所以,他明确肯定只要“不私”,人的欲望就符合仁义礼;只要“不偏”,人的情感就平静和谐;只要“不蔽”,人的智慧就能得到充分显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