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前期的学者大都在坚持“气一元论”的前提下,来谈人性问题,批判宋儒把“天地之性”与“气质之性”绝对对立起来的做法,尤其是发挥了性善论,把人性论的研究推向一个新高峰。
黄宗羲从“理气、心性”一元出发,阐述其“性善论”。他说:“夫大化之流行,只有一气,充周无间”,表现在人上,“为恻隐、羞恶、恭敬、是非之心,同此一气之流行也。圣人亦即从此秩然而不变者,名之为性。故理是有形之性,性是无形之理。”[73]在他看来,既然“在天为气者在人为心”,“在天为理者在人为性”,而“理气、心性”又统一于气,所以,必然合乎逻辑地推出“恻隐、羞恶、恭敬、是非之心,同此一气之流行”。作为气化流行产物的心,自然有仁义礼智四端之善,而与心名异实同的性,也当然是天生本善的。黄宗羲还说:“性之为善,合下如此,到底如此,扩充尽才,而非有所增也,即不加扩充尽才,而非有所减也。”[74]这显然比孟子的性善论进了一步,孟子所说的性善虽然主张四端与生俱来,但仍须人们逐步扩充,而黄宗羲所说的性善则指明“人之善性本然咸具”,无须扩充。
黄宗羲在肯定人的四个善端皆是气的流行而成、与生俱有、无须扩充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气质之善”的问题。他说:“夫气之流行,不能无过不及,故人之所禀,不能无偏。气质虽偏,而中正者未尝不在也。犹天之寒暑,虽过不及,而盈虚消息,卒归于太和。以此证气质之善,无待于变化。理不能离气以为理,心不能离身以为心,若气质必待变化,是心亦须变化也。”[75]在他看来,“气质”与“心性”是统一的,不能“判为二物”,如果承认“性善”,就等于肯定“气质之善”,肯定“气质”“无待变化”。但是,他又认为,如同气的流行常会出现偏颇一样,人性也会出现偏差,其根本原因在于人后天的习染。尽管如此,人性中“中正者未尝不在也”。
黄宗羲从上述观点出发,肯定现实的人都具有“各得自私,各得自利”的自然权利。他提出:“有生之初,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天下有公利而莫或兴之,有公害而莫或除之。有人者出,不以一己之利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为害,而使天下释其害”,若“夫以千万倍之勤劳而己又不享其利,必非天下之人情所欲居也”[76]。这就是说,“各得自私,各得自利”是人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君主、国家的责任在于“使天下受其利”和“使天下释其害”,而“以千万倍之勤劳”为前提的“自私”、“自利”也是人之常情、合乎道理的。只要人们对社会尽义务,社会就必须给人们以权利。这是从他的人性论转变而来的一种崭新的政治伦理观念。
黄宗羲在人性论中,还痛斥了专制统治者以虚伪的“公”掩盖其一己之私利的行径。他指出,专制的君主“以为天下利害之权皆出于我,我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亦无不可;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77]。显然表明,专制统治者这种侵犯人们权利的“大私”与人们各得其正当的“自私”、“自利”是冰炭不相容的。前者违背“人道”,后者合乎“人性”。
黄宗羲的人性论,既是对个人勤劳所得权利的尊重,也是对独占天下之利的专制统治者的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