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建立后,顺治二年(1645年),大臣范文程上奏:“治天下在得民心,士为秀民,士心得,则民心得矣。请再行乡、会试,广其登进。”[36]于是,清朝统治者决定,顺治二年秋八月举行乡试,顺治三年(1646年)春二月举行会试,“嗣后以子、卯、午、酉年乡试,丑、辰、未、戌年会试。奉特旨开科,则随时定期。”[37]清前期的科举制度就这样开始了。
清朝的科举制度沿袭了明朝的规制,设有文科、武科、制科等,文、武科又有童试、乡试、会试、殿试之别。
一、文科
文科的童试,上节已述及,此处不赘。文科的乡试,一般在各省省城举行,直隶则参加顺天乡试。考试的场所称为贡院。参加乡试的资格,府、州、县学的生员在科试中名列一、二等或三等前几名的,国子监的贡生、监生经国子监考试录科的,都可以参加乡试。清初规定,乡试分三场:第一场试《四书》三题,《五经》各四题,考生任选一经,以朱熹、程颐、蔡沈、胡安国、陈澔等人的注释为标准。第二场试《孝经》论一篇,诏、诰、表各一通、判五条。第三场试经史时务策五道。后来,乡试各场的内容有所变化,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规定:第一场,试《四书》文三篇。第二场,经文四篇。第三场,策五道。论、表、判均删省。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乾隆帝认为考生各治一经,对其他经则不涉及,这不是敦崇实学的态度;况且分经阅卷,也容易产生弊端。这样,从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开始,乡试内容又有所变化,决定在五次乡试之内,按《诗》、《书》、《易》、《礼记》、《春秋》的顺序轮流出题,考完《五经》,然后将第二场论题裁去,以《五经》各出一题,一并进行考试。这样,乡试内容遂固定下来。[38]乡试的三场试题由各省考官自行拟定,只有顺天府的头场试题由皇帝“钦命”。
八股文
清前期乡试中的三场考试,分别定于八月初九、十二、十五进行。考场规则比较严格。顺治二年(1645年)规定:“生儒入场,细加搜检。如有怀挟片纸只字者,先于场前枷号一个月,问罪发落。如有请人代试者,代与受代之人一体枷号问罪。搜检员役知情容隐者同罪。”[39]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又规定,考生只能穿拆缝衣服、单层鞋袜入场,携带的东西,只限于篮筐、小凳、食物、笔砚,其余东西一律不准带进考场。考生全部进入考场后,还要鸣炮三响,关闭贡院的大门、二门和三门,并上锁加封。在贡院的四角,还各设有瞭望楼一座,用以察看考生的活动。
考生缮写试卷有一定的规格,不能违反。凡是试卷题字错落,真草不全,中间有空页,有白卷,有涂抹污染,以及行文不避庙讳、御名、至圣(孔子)讳的,都算是违反了规格,要用蓝榜在贡院外墙公布。这样的考生,不仅取消了参加下一场考试的资格,而且这次乡试也一点希望没有了。
主持乡试的官员称主考,分正副,由皇帝钦派。一般由翰林官、给事中、光禄寺少卿、六部司官充任。主考、副主考都是临时差遣性质,乡试结束,即回原任。负责分房阅卷的称同考官。顺天同考官由皇帝钦派,具体人则是由礼部会同吏部选用科甲出身的中下官吏充任。各省同考官,则由各省督抚在本省进士、举人出身的属员中选任。监临、监试和提调也是负责乡试的官员。顺天乡试的监临由皇帝选派,满汉各1人。满监临在二、三品官员中选用,汉监临由顺天府尹担任。各省监临或由总督担任,或由巡抚担任,有时也由学政或布政使代巡抚行事。顺天乡试的监试由满、汉御史担任,提调由顺天府丞担任。各省监试和提调分别由布政使、按察使或道员担任。负责乡试的官员还有受卷、收掌、弥封、誊录、对读等,或一、二人,或七、八人,视具体情况而定。顺天在进士、举人、五贡中选派,各省由府、州、县佐贰官员中选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