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宗梿,字器之,安徽桐城人。少年时跟从舅父姚鼐学诗、词和古文,长大以后,又以邵晋涵、任大椿、王念孙为师,学问更加长进。嘉庆六年(1801年)成进士。
林伯桐,字桐君,广东番禺(今广州市)人。嘉庆六年(1801年)举人。他生平喜好考据学,与两弟友爱,教授生徒百余人。
三、书院教育
作为研讨学问的场所以及学校教育的补充形式,清前期书院教育经历了一个从受抑制到发展的过程。
清朝建立后,鉴于明朝末年生徒“聚众结社、纠党生事”的历史教训,对书院采取了抑制政策。顺治九年(1652年),顺治帝谕示:“各提学官督率教官生儒,务将平日所习经书义理,着实讲求躬行实践,不许别创书院,群聚徒党,及号召他方游食无行之徒,空谈废业。”[20]康熙年间,康熙帝多次颁发谕旨,强调的也是“招呼朋类,结社要盟”,为“名教不容,乡党勿齿”[21]。由上可见,清初不许创立书院,主要是清朝统治者害怕人们结社立盟,危及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书院的存在已有悠久的历史,况且书院也有可供统治阶级利用的地方。顺治十四年(1657年),“抚臣袁廓宇疏言,衡阳石鼓书院,崇祀汉臣诸葛亮及唐臣韩愈、宋臣朱熹等诸贤,聚生徒讲学于其中,延及元、明不废。值明末兵火倾圯,祀典湮坠,今请倡率捐修,以表章前贤,兴起后学。岁时照常致祭。从之。”[22]衡阳石鼓书院的修复,说明清初统治阶级对书院采取抑制政策并不是绝对的。
雍正年间,满族贵族的统治已经比较稳固,特别是鉴于笼络汉族知识分子的需要,雍正皇帝终于决定全国各地可以设立书院。雍正十一年(1733年),雍正帝谕示:“地方大吏每有设立书院,聚集生徒讲诵肄业者。……但稔闻书院之设,实有裨益者少,浮慕虚名者多。是以未尝敕令各省通行。……近见各省大吏渐知崇尚实政,不事沽名邀誉之为,而读书应举者,亦颇能摒去浮嚣奔竞之习,则建立书院,择一省文行兼优之士读书其中,使之朝夕讲诵,整躬励行,有所成就,俾远近士子观感奋发,亦兴贤育才之一道也。督抚驻扎之所为省会之地,着该督抚商酌奉行,各赐帑金一千两。将来士子群聚读书,须预为筹划,资其膏火,以垂永久。其不足者,在于存公银内支用。”[23]雍正皇帝的这番话,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清前期对书院的解禁政策,而且也有助于我们对当时书院和政府关系的认识。
雍正皇帝的上述谕旨颁布以后,各地纷纷设立书院。省一级的书院有:直隶莲池书院,江苏钟山书院、紫阳书院,浙江敷文书院,江西豫章书院,湖南岳麓书院、城南书院,湖北江汉书院,福建鳌峰书院,山东泺源书院,山西晋阳书院,河南大梁书院,陕西关中书院,甘肃兰山书院,广东端溪书院、粤秀书院,广西秀峰书院、宣城书院,四川锦江书院,云南五华书院,贵州贵山书院。以上书院,由清政府各给帑银,岁取租息,赡给师生膏火。一般都是银1000两,只有湖南岳麓、城南二书院,以及广西秀峰、宣城二书院,各共1000两。此外,奉天沈阳书院,是在每学学田租银内酌量拨给,作为师生膏火。除省一级书院外,各省府、州、县也设有书院,这些书院或者由绅士出资创立,或者由地方官拨公款经理,报当地政府主管官员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