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建立后,顺治皇帝颁发谕旨,命赈助贫困学生,优免在校的学生,由国家给予食宿费用。顺治七年(1650年),南京国子监改为江宁府学。顺治九年(1652年),顺治皇帝颁布卧碑文,刻石立于直隶省学宫。他还谕示礼部:“帝王敷治,文教为先。臣子致君,经术为本。自明末扰乱,日寻干戈,学问之道,阙焉未讲。今天下渐定,朕将兴文教,崇经术,以开太平。尔部传谕直省学臣,训督士子,凡理学、道德、经济、典故诸书,务研求淹贯。明体则为真儒,达用则为良吏。果有实学,朕必不次简拔,重加任用。”[12]这样,地方学校的制度逐渐完备。
清前期中央政府中礼部尚书“典领学校贡举,以布邦教”[13]。每省则设提督学政1人,掌管学校政令,以及岁、科考试;此外,还要到各府、州、县巡察,了解师生情况,贤能者提升,不称职者斥责。学政一般以侍郎、京堂、翰、詹、科、道、部属等官进士出身人员内简用。府学设府教授、训导,州学设州学正、训导,县学设县教谕、训导。教授、学正、教谕负责教育学校学生,检查学业勤惰情况,评比学生品行优劣,接受学政的领导。训导则辅佐教授、学正和教谕工作。
府、州、县学的学生称为生员。知识分子要取得生员资格,必须参加考试。这种考试也称为童试,其中又分县试、府试和院试。县试由各县知县主持。只有家世清白、非娼优皂隶后代、未居父母丧的本县考生,才有资格参加县试。县试一般考4场或5场,考试内容为《四书》文、试帖诗《性理》论或《孝经》论。县试被录取的参加府试。府试由各府知府主持,考试程序和考生条件大体上与县试相同,只是担保人由1名变成了2名。府试合格的人参加院试。院试由学政主持,又有岁试和科试之分。院试一般在各府或直隶州、厅的治所进行。考试的试场称贡院。经过院试以后,录取生员名额的数目,由当地文风高低、钱粮丁口多少决定。清初府、州、县学分为大、中、小三类,即所谓大学、中学、小学。它们并不表示学生程度的高低,是由人文情况决定的。顺治四年(1647年)规定,大学40名,中学30名,小学20名。顺治十五年(1658年)又规定,大府20名,大州、县15名,小县4或5名。康熙九年(1670年)再次规定,大府、州、县仍照旧额,中学改为12名,小学7或8名。[14]此后,生员录取名额仍不时有所变化。
院试以后被录取的考生,留州县的称州县学生员,拨往府学的称府学生员。生员初次入学要举行隆重仪式,除行簪花礼外,还要到文庙拜孔子,到学宫拜学官。初入学的称附学生员,也称附生,一般称呼则为秀才。入学后经过考试优等的称廪膳生,即供给膳食的学生,考试成绩次等的称增广生员。
地方学校的学习内容,有《四书》、《五经》、《性理大全》、《资治通鉴纲目》、《大学衍义》、《历代名臣奏议》、《文章正宗》等,提**官负责督促学生诵读和讲解。为了检查学习的情况,学校规定了考试制度,分岁考和科考两种形式。岁考1年考试1次,《四书》文2篇,经文1篇。科考2年考试1次,《四书》文1篇,经文1篇,时事策1篇。雍正、乾隆年间,考试篇目有所变化,直到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才定为岁考《四书》文、经文各1篇,科考《四书》文、策各1篇,无论春夏秋冬都增试五言六韵诗1首。
卫学是地方学校的一种,招生对象为卫所军童生。清前期在山海关、宣化府,直隶怀来、永宁、保安,陕西凉州、古浪等地,沿袭了明朝建置,设有卫所。于是,这些地方便设有卫学,专招卫籍学生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