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原为阿拉伯民族的宗教,自唐传入中国后,经历几百年的流传,在元、明两代有了长足的发展。入清以来,与中国文化进一步融合,成为中华民族宗教大家庭中的重要一员。
一、清政府对伊斯兰教的政策
有清以来,清政府在宗教方面采取过“钦崇佛教、总持道法”、“儒释道三教并垂”的政策,从没有把伊斯兰教作为尊崇的宗教,但也没有严禁伊斯兰教,而是采取了允许存在、适当利用的政策。
康熙年间,有一些朝臣扬言回民谋叛,定罪为“夜聚明散”。雍正时,山东巡抚陈世琯、署理安徽按察司鲁国华等上疏奏言:“回教不敬天地,不祀神祇,另定宗主,自为岁年,党羽众盛,济恶害民”,因而“请令回民遵奉正朔,服制,一应礼拜等寺,尽行禁革。倘怙终不悛,将私记年月者照左道惑众律治罪。戴白帽者以违制律定拟。如地方官容隐,督抚徇庇,亦一并照律议处。”康熙帝、雍正帝为了维护国体,多次下诏驳回朝臣严禁伊斯兰教的奏疏,明确表示回民信仰伊斯兰教“乃其先代留遗,家风土俗”,“非作奸犯科,惑世诬民者比”,应该“从俗从宜,各安其习”,不能“强其画一”[44]。
雍正年间,清政府开始在西北回民聚居地区,推行一种利用伊斯兰教约束回民的乡约制度。雍正七年(1729年)四月,雍正帝在诏书中明确规定要回民以伊斯兰教教义和家庭宗族关系互相约束。之后,首先在河州(今甘肃临夏地区)各地出现了乡约,即以每一个乡的乡约向清政府具结担保不发生违犯禁令的事,从而换取清廷允许其在本乡中享有政治和宗教特权。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乡约制度发展很快,逐步推行到西北各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地区。当时乡约分为寺约和回约,寺约是在有清真寺的地方由地方官择定该教中公正的人充当,责令其约束本教坊的教民;回约是在无清真寺的回民聚居地方按乡里人数择选老成的人担任,责令其约束本乡的回民。寺约、回约每三年更换一次。另外,清廷还规定在有乡约的地区和教坊内,不得再立掌教、阿訇等名目。
清政府对伊斯兰教的利用和宽容政策,还表现在清政府利用信仰伊斯兰教的宗教上层人士,并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地保留了宗教上层人士的一些特权,甚至有时也作出关心、推崇伊斯兰教的姿态。例如,雍正年间,清政府曾提出树立马进良、马雄、哈元生等劳绩昭著的回族官员,使信仰伊斯兰教的信徒有所规范。乾隆时期,朝廷继续提任回族官员,授以马雄之子马承萌将军敕印,给予了哈密回王很大的宗教特权。尽管如此,在清政府看来,伊斯兰教的地位根本无法与儒、佛、道相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