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对于西藏地区的政教事务很重视。在雍正五年(1727年)设驻藏大臣,管理西藏政务。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制定章程29条,即《钦定章程》,确定了西藏地区政教合一的制度。当时所有西藏地区的寺庙和喇嘛都受理藩院管理。这对于加强满、汉、蒙民族的团结以及维护国家统一,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清前期统治者对佛教的利用、保护,还表现在承明旧制、从中央到地方普遍设立寺僧衙门,以掌管佛教事务。天聪六年(1632年),后金规定由僧录司综理各地庙宇和佛教徒,凡遵守清规戒律、知晓佛经者,均给予度牒。定都北京后,清政府便把僧录司当成中央政府掌管佛教事务的衙门。设官有左、右善世2人(正六品),阐教2人(从六品),讲经2人(正八品),觉义2人(从八品),这些人都由礼部考选、吏部委任。另外,还在各直省设僧官,府称僧纲,州称僧正,县称僧会。各州府县的僧官也都由各省直政司遴选、报送礼部授职。
清政府设立寺僧衙门,不仅表现出对佛教的重视和保护,而且也表现出对佛教的限制和钳抑。顺治二年(1645年),清政府虽宣布废除度牒纳银条例,但也不允许百姓私自削发为僧尼。康熙十六年(1677年),康熙帝谕令僧录司严格管理约束全国的僧侣,不允许私下设教聚会,违者严加惩处。禁止京城内外擅造寺庙、佛像,造寺者须经过礼部许批。若已有的寺庙、佛像,亦不许私自拆毁。自乾隆四年(1739年)以后,随着人口数量的增加,私度僧尼的人数也逐渐增多,一时难于查补给牒。所以,从乾隆十九年(1754年)起,通令彻底取消官给度牒制度。此项政令一直延续到清末。此一举包含着两面性。“取消度牒制度,固然为僧尼出家大开了方便之门,会为佛教招来更多的僧尼徒众,但由此而来的,却是僧尼成分的更加复杂,僧尼情况的更加窳滥,从而为加速佛教的衰亡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内部因素。”[21]另外,清政府对佛教的限制和钳抑还表现为制定诸多惩处僧尼的法律条文。康熙四年(1665年)以来,对于私立庵院及私度僧尼都有法律规定。比如《大清律例》卷八的《户律·户役·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条例》就是关于这方面的专门规定。在《大清会典》中对僧侣也有专门的律条:“僧道不守规列者,听所司究治;若所犯事涉军民,听有司讯鞫。有作奸犯科者,论如法,编管为民。”[22]由于清政府对佛教的种种裁抑,最终致使其衰落下去。
二、佛教的寺院和刻经
清初寺庙、僧尼的数字,据康熙六年(1667年)七月礼部统计:全国各地官建大寺庙共6713处,小寺庙共6409处。私建大寺庙共8458处,小寺庙共58682处。合计约有大小寺院近8万所。全国的僧侣共110292人,尼姑共8615人。合计约有僧尼近12万人。乾隆元年(1736年)至四年(1739年)止,顺天、奉天两府及各直省共发出度牒340112张。并令师徒相传,不再发予。此后私度的人数逐渐增加,乾隆十九年(1754年),则通令废止度牒。致使出家漫无限制,僧尼人数有增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