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舞蹈艺术的发展走过了一条漫长而又曲折的道路。一方面,随着清代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城乡人民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多彩,民间舞蹈艺术的兴盛为此增添了新的内容,满足了社会的多种文化需求,故深受城乡民众的喜爱和欢迎。另一方面,清政府深恐民间趁年节时的群众舞蹈活动,聚众闹事、造反,故严加禁绝。据《元明清三代禁毁戏曲小说史料》一书记载,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十二月,江苏颁行了禁止“唱秧歌、舞把戏……跳傀儡、驾龙灯”的地方法令。道光十五年(1835年),又颁行过查禁并驱逐“扮演高跷及女金(筋)斗、爬竿索等”民间艺人的政令。这一切均对民间喜闻乐见的舞蹈艺术活动给以了重大打击。然而,却未能阻止清代舞蹈艺术的发展历程,舞蹈艺术仍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这表现在清前期汉族民间舞蹈与少数民族民间舞蹈的兴盛,以及舞蹈在戏曲中的发展之中。
一、汉族民间舞蹈的发展与兴盛
清前期,由于戏曲艺术的发展,使许多传统的舞蹈被吸收到戏曲中,成为戏曲的组成部分。如各种以手袖为内容的舞蹈,手执兵器的舞蹈等,都被戏曲融合为表现人物情节的手段。与此同时,民间舞蹈仍流行于人民生活之中,且较前更为兴盛与发展。汉族由于地域分布广,故民间舞蹈南北风格、东西情趣有很大不同。
汉族的民间舞蹈,在清前期呈现出一些较前不同的新特点:其一,是农耕文化的艺术体现。这些舞蹈体现了在农耕文化中人与宇宙、与世界的诸种关系。在人与宇宙的关系中,舞蹈往往是沟通人与神的工具。在人与现实生活的关系中,舞蹈一般是民众自娱的手段,并体现了人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方面的种种关系。其二,清前期的汉族民间舞蹈,在区域文化与艺术的个性特色上,是“南柔”而“北刚”。其三,在活动的时间上,清前期的汉族民间舞蹈多在民间传统节日、婚丧嫁娶、迎神赛会中表演。其四,在表演形式上,多用打击乐器与吹奏乐器伴奏,擅长道具运用,讲究场面构图,并融入诸多武术杂技技艺。其五,清前期的汉族民间舞蹈,在分布上呈以中原地区农业文化区域为中心的辐射型。以“秧歌”为例,这一舞蹈形式多集中在河北、河南、山西、陕西、山东、安徽等地区。比较著名的有河北的“地秧歌”,山东的“鼓子秧歌”,山西的“花鼓”,陕西的“安塞腰鼓”,关外的“高跷秧歌”,甘肃的“太平鼓”,青海的“社火”,安徽的“花鼓灯”等。其六,清前期的汉族民间舞蹈,常通过“走会”、“花会”等形式,在灯节或迎神赛会时,与其他艺术种类相结合,成为年节文化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清代的《北京走会图》,便形象地再现了这些活动的情景。其中有“秧歌”、“高跷”、“狮舞”、“胯鼓”、“旱船”、“小车”、“竹马”、“大头和尚”等民间舞蹈;有“五虎棍”、“少林拳”等;亦有“耍石锁”、“翻杠子”、“耍罈子”等杂技;更有“扛箱”等滑稽游艺节目表演等。
在清代前期的汉族民间舞蹈中,流行地区较广、并深受人民喜爱的有如下几种:
在地方民间的秧歌舞蹈表演中,有时也伴以高跷、旱船、竹马灯、花鼓等歌舞表演。清前期的秧歌民间舞蹈中,各地区亦有不同的艺术特色,其中,河北“地秧歌”以丑角及逗乐表演别具一格。“陕北秧歌”队伍可以走上百种图案队形;“安塞腰鼓”更是队伍壮观,气势磅礴,令人叹绝。“山东秧歌”给人以雄壮有力、热情矫健之感,表现了齐鲁农民坚忍不拔、质朴憨厚的性格,表演时还有丑角尾随秧歌队,伴以风趣、幽默逗乐的表演,令观众忍俊不禁。“山西秧歌”中的小曲唱腔则颇具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