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西公十一传而至榕公,大昌厥祚,派衍淮、泗、汉、济四大房,建祠立祭,代有祀产。惟六代分支以下若德贵公、郭二公、珠三公未立祭田,历来春秋二仲祭榕公并追祭其先。乾隆壬午年,我四房议举特祭,照丁匡谷,照房领钱生息。……奈人心不一,乾隆丙午春当交接理事之期,淮各房不肯承领,致将众钱照丁均分,各房自行祭扫。我汉房于是年起自派理事承领,管理生息,迄今三十余年,恪守前规。……兹因旧簿填满,换立新簿。
榕六派下四大房,原来已组成以榕六为标志的继承式宗族,后来又在此基础上创建世德祠,演变为依附式宗族。在乾隆二十七年集资“特祭”榕六以上历代祖墓时,只是在世德祠下增设了一个祭产单位,实际上并未形成新的宗族组织。然而,在乾隆五十年把有关祭钱“照丁均分”之后,也就派生出了以榕六派下各房为单位的四个新的宗族组织。由于这些组织的有关祭产及祭祖活动是由“理事”承领、管理的,因而都是依附式宗族。应当说明的是,淮、泗、汉、济四大房原来已各有本支祭产及相应的宗族组织,乾隆五十一年瓜分丁钱之后,似乎并未增加新的宗族组织。但在实际上,四大房原有的祭产都是按房轮收的,其相应的宗族组织都属于继承式宗族。而以特祭上五代祖墓的名义组成的宗族组织,都是以理事为首的依附式宗族,因而二者仍是有区别的,并未完全重复。例如,泗房在分到丁钱之后,历年都是由理事“交代生息”,单独办祭,至道光年间已积存祭钱60余贯,“每年即于致祭泗五翁之次日,我四房自行祭扫,仍旧在祠饮福”[191。不过,当各房原有的继承式宗族也演变为依附式宗族之后,二者的分立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最终仍有可能合而为一。如汉房原有的祭产在停止轮收之后,遂归入上五代祭产统一管理。道光二年的《汉四公祭簿序》记云:“些小祭资,铢积寸累,今附入德贵公理事轮流交接生息。每于致祭德贵公之日,则并祭汉四公。现今公积有钱七十余千文,公议日下不必另行举祭,俟祭资增厚,培置田产,办祭有裕,再行充丁发胙。”据说,汉房原有的田产于乾隆至嘉庆年间被用于诉讼和修墓,“致将公积耗费,停胙二十余载”,因而无法继续按房轮收。然而,从长远的观点,各房的原有祭产都必将由按房轮收改为统一管理,因而最终都会导致同类宗族组织的合并。
祖氏族人于清初组成的继承式宗族,清中叶以后已相继向依附式宗族演变。这一演变过程的基本标志,是祭产管理方式的改变和“理事”阶层的出现。试见乾隆四十九年的《永庚公祭产合同》:
立合同凭据七房裔孙等,缘永庚翁祭谷六百余箩、碓厂一座,照依房序轮收久矣。兹因子孙良顽不一,贫富不等,致有祭祀衍期,钱粮拖累,贻羞先人。今议于祭田内抽出二处,土名乌坑办及东轿,共祭谷九十箩,并碓厂一座,苗银、苗谷归众祭祀。每房派定一个理事,收苗、还苗、完粮俱系理事者料理,值年者只收五百箩之谷,别无杂派,惟祭祀日备办碗碟瓯筋而已。……碓既入众,倘遇木商过坝补贴修坝之费,应存众公用。 (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