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祖墓为中心的祭祖活动,在宋代福建已相当盛行。淳熙《三山志》记载:“州人寒食、春祀,必拜墓下。富家大姓有赡茔田土,祭毕燕集,序列款洽,尊祖敬宗之道也。”[321这一时期的墓祭活动,可能已经祭及自始祖以下的历代祖墓,从而成为家族内部最为系统的一种祭祖方式。明清时期,由于墓祭的代数日益增加,族人往往无暇遍祭,以致顾此失彼。有些家族为了确保代代设祭,甚至预先安排墓祭的顺序,统一规定各墓的祭期。如云:“吾族列祖俱起墓祭。奈人各亲其亲,乃于清明之日自祭其本支之祖,而始祖墓迟之又久而后祭之。……今与两祠约:凡始祖祭田,必于年内税出银钱,预备来春办祭、颁胙之需,祭期定于清明前十日。庶墓祭有序,而取名充丁者不致雷同。”[331在家族内部,墓祭是一种自成体系的祭祖活动,其组织形式不同于家祭和祠祭。这是因为,家祭和祠祭具有“合祭”的特点,可以同时奉祀历代祖先,而墓祭却具有“特祭”的特点,一般每次只能祭祀一位祖先。因此,即使已经对历代祖先举行家祭和祠祭,也必须同时对历代祖墓举行墓祭。如云:“各房坟茔,各房子孙务必刊立碑记,亲身修墓,毋或失于祭扫或假手外人祭扫。”134]“列祖(坟墓),各亲房特祭,春秋两举,亲房轮值,均毋失礼。”L351由于每次墓祭各有特定的对象,使全体族人分属于一系列层次分明而又亲疏有别的祭祀团体,从而也就保持了族内各支派之间的相对独立性。
伴随着祭祖活动的普及和发展,宗祧的继承方式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嫡长子不再享有对历代宗祧的垄断权。在传统的宗法体制中,由于历代宗祧只能由嫡长子单独继承,也就势必形成“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的统属关系。宋儒之所以未能突破大小宗之间的藩篱,其目的正是为了维护嫡长子对于历代宗祧的独占性继承,重建和推广以宗子权为基础的宗法式统治体制。因此,只有废除了嫡长子的宗子权,才有可能彻底冲决宗法制度的桎梏。明嘉靖年间,同安县缙绅林希元在《家训》中说:
一、文公《家礼》,祠堂设立四龛,奉祀上至高祖。今宗法不立,无以统御族人,约束子孙。恐五世之后,高祖亲尽当祧,小宗之子孙各奉祀其先,不复有事于祠堂。今议:以有家之始之人或仕宦起家之人为始祖,百世不迁;高祖以上,亲尽则祧,藏主于别龛。……
一、文公《家礼》……以就居室奠献可也。然人家祠堂,有不在居室之东者,如岭下之叶,前街之李,其祠堂皆在族属聚居之中,去居室隔远。其当祭之人,又有散居四方,去祠堂四五十里者。今宗子之法不立,或宗子贫穷不能自立,或流移四方,无正寝可容祭祀。若沿出就正寝之文,非窒碍乎?故今定祠堂之制,内作寝室二架,界为五间,以容五龛。L361
林希元把“祠堂之制”的变革归结为“今宗法不立”“今宗子之法不立”,可以说是一语破的。由于不立宗子,大小宗之别已经不复存在,祠堂由“五世则迁”向“百世不迁”的演变也就顺理成章了。此外,正是由于不立宗子,“无正寝可容祭祀”,因而也就必须在居室之外另立“专祠”。这种不立宗子的祠堂,只能由派下子孙共同继承历代宗祧,统一奉祀历代祖先。如云:“先世设有祀田……先祖可益与祖叔可贤,二房轮流祭祀。”1371有些宗族虽然仍有“宗子”“宗孙”之类的名目,也只具有象征性意义,并未对历代宗祧实行独占性继承。明嘉靖三十三年,龙溪县太江苏氏室族的《会立宗子祭服誓书》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