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祖厝,是历代分家时留下的公房,主要用于奉祀族内各支派的支祖。在福建各地,保存祖厝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社会习俗,从而直接地反映了家祭活动的盛行。莆田县白水塘李氏宗族规定,祠堂只用于奉祀五代以上的祖先,“若四亲之祀,则各仍私室,兹堂不以入也”[22]。这里的所谓“私室”,亦即各支派的祖厝。福州《世美吴氏条约》规定,在祠堂“合祭”历代祖先的同时,各支派仍须“于寝自祭”其直系祖先,因而也必有相应的祖厝。[231永春县福春《官氏族谱》,详细记述了历代“小宗室宇”的沿革兴废,并视之为各支派的“萃涣之本”及盛衰标志。其略云:
大哉居乎!萃涣之本也。今子姓昌炽,堂构相望,不能悉载。惟上世大宗祠暨各派小宗室宇,因修谱而登之于简端,俾后人知创造之不易,而各房之盛衰隆替亦可以观焉。……开基祠堂居一乡之中,分三房,今阖族乃三房之小而又小者,至九世分三派。……自时厥后,有小宗室曰山头者,念八郎长子四七郎之室也。传至十六世,义沂、义泽不祀,鬻之西派子姓。又有室曰石盘头者,田中派十六公之宅也。今移居尾园,其宅亦废。……又有室曰羊角山,东派西宾公之宅也。今子姓奉神主于中堂,中元祭毕合食,庙貌巍然。……又有室曰庵兜,西派新六公与新十公之宅也,今尚存。已上通族上世祖宇,或存成废。其存者,乡人多以其祖宇名其支派,亦经传中东里、东门氏之遗意也。[24]
官氏宗族的历代“小宗室宇”,实际上是由各支派的“祖宇”演变而成的支祠,其祭祀对象并不只是局限于四代以内的祖先。明清福建各地的祠堂,也大多是由祖厝演变而来的。如莆田县白水塘李氏宗族,明初建“专祠”之前,历年设祭于“故第厅事”。永乐时,由于“故第”毁于火灾,“子孙各随小宗世数祀私亲于室,而统祀(始祖)制干、诸先祖,岁时权寓他所而已”。至正统年间,“乃即厅事故址,构祠堂….…合祀上世神主”1251。有些宗族虽然始终未建宗祠,但由于历代祖厝世守不失,仍可满足代代设祭的要求。如永春县湖桥李氏宗族,“自明至清,历两朝,传十余世,皆守先人故居,未尝建立祠宇”1261。由此可见,在宋以后福建家族组织的发展进程中,以祖厝为中心的家祭活动,曾经发挥了相当重要的凝聚作用。
在清代台湾的分家文书中,也有不少关于祖厝的记载。例如,道光十五年的林氏《永存香祀田厝山埔约字》记载:“缘有共承祖父明买过林交公田厝一座….…兹因安兄弟分居,将此业留存为公,中厅安祀聚祖,为四兄弟神位。”1271咸丰六年的张氏《合约字》记载:“抽存中厅一间,同祀祖先神明……以为公业,叁大房轮流收掌。”[281光绪五年的陈氏《阉书字》记载:“抽出中厅一间,为公祠堂堂屋。”1291光绪十八年的李氏《嘱分阄约公业字》记载:“大厝二进,前后中厅系大公厝,崇奉神明祖先。”1301光绪二十四年的陈氏《嘱书付约据》记载:“正厅半间,统柜一个,埒尾田仔一丘,上世既已为公,尔等亦宜为公。”311可见,在分家时留存祖厝的习俗,同样流行于清代台湾移民地区。一般说来,在移民定居之初,既无祠堂,又无祖墓,以祖厝为中心的家祭是唯一可能的祭祖方式。因此,在移民家族组织的发展进程中,祖厝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