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颐、朱熹等理学家设计的祭礼,“不用王制,以义起之”,其目的是把原来只适用于贵族及官僚阶层的“敬宗收族”之道,转化为社会各阶层的共同行为规范。这种“庶民化”的祭礼,虽然始终未能正式载入法典,但却成为民间“敬宗收族”的重要理论依据,对宋以后宗族组织的普遍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促进作用。明弘治二年,莆田县缙绅彭韶在《白水塘李氏重修先祠碑》中记云:“程伊川祭始祖,朱子著之于《家礼》。……永乐年间,修《性理大全书》,又颁《家礼》于天下,则远祖之祭亦通制也。”151由此可见,随着程朱理学的影响日益扩大,代代设祭已被视为不容置疑的行为准则。不过,由于宋儒过于强调大小宗之别,对宗族的发展也有不利的影响。因此,在民间的祭祖实践中,对宋儒的祭礼又有不少新的突破,尤其是对朱熹的“祠堂之制”作了重要改革。据彭韶记述:
我太祖洪武初,许士庶祭曾、祖、考……然设位无专祠。今莆诸名族多有之,而世次、龛位家自为度。或分五室,左右祀高、曾以下;或虽分五室,子孙左右序房,各祀其高、曾以下;而皆以中室祀先祖。或按礼(《家礼》)分四亲各室,以西为上,而先祖止祭于墓所,人反疑之。议礼老儒,迄无定论。诚以人之至情,有不能已、不能一焉。今白水塘之祠,上祀十有余世,揆诸礼意,似非所宜。然族属之众且疏,舍是不举,则人心涣散,无所维系,欲保宗祀于不坠,绵世泽于无穷,岂不难哉![16]
在居室之外设立祭祖的“专祠”,而且祭及四代以上的“先祖”,这无疑是对“祠堂之制”的新发展。按照朱熹的本意,祠堂只用于“五世则迁”的小宗之祭,其结果是“祖迁于上,宗迁于下”,很难维持宗族组织的长期稳定发展,“敬宗收族”的范围也很有限。然而,一旦祠堂祭及四代以上的祖先,也就开始从小宗之祭演变为大宗之祭,从而使宗族的发展得以持久和稳定,宗族的规模也就日益扩大了。更为重要的是,在居室之外设立祭祖的“专祠”,自然也就突破了“庶人祭于寝”的禁令,从而使贵贱之间在祭祖方式上的差别趋于消失。
在明初福建,“祠堂之制”的变革尚未定型,以致“世次、龛位家自为度”,而士大夫对此也不无异议。明中叶以后,建“专祠”及祭远祖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风尚,至清代更是盛极一时。如泉州府属,“百人之族,一命之官,即谋置祠宇、祭田”17l;邵武府属,“乡村多聚族而居,建立宗祠,岁时醮祭,风犹近古”181;兴化府的莆田县,“诸世族有大宗祠、小宗祠,岁时宴飨,无贵贱皆行齿列。凡城印地,祠居五之一,营室先营宗庙,盖其俗然也”191;漳州府的诏安县,“居则容膝可安,而必有祖祠、有宗祠、有支祠,雕梁刻节,靡费不惜”1201。这些大大小小的祠堂,不仅祭及各族的“始迁祖”或“始封祖”,而且往往祭及各姓的“入闽始祖”或“得姓始祖”,使“敬宗收族”的范围突破了县界、府界乃至省界。民间建祠之风的盛行,表明官方的宗法制度已经形同虚设,而宋儒的宗法理论也不再具有实际意义。
宋以后福建民间的祭祖活动,除了以祠堂为中心的祠祭之外,还包括以祖厝为中心的家祭和以祖墓为中心的墓祭。121由于家祭和墓祭较为简单易行,历来是民间最基本的祭祖活动,因此,宗法伦理的庶民化,必然导致家祭和墓祭的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