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的本意是宗祧继承法,亦可引申为宗族组织法。“宗”为近祖之庙,“祧”为远祖之庙,二者联称泛指各种祭祖设施。严格意义上的宗族组织,是指以宗祧为核心的父系血缘集团,即所谓“同姓从宗合族属”。 《白虎通德论》释“宗族”云:“宗,尊也,为先祖主也,为族人所尊也。”《尔雅·释亲》云:“父之党为宗族。”在古人看来,祖先崇拜是人之常情,祭祖活动是团结族人的有效手段。 《礼记·大传》云:“人道,亲亲也。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这是对宗法伦理的经典式表述。直至近代,“尊祖敬宗”仍是维系宗族组织的必要条件。因此,民间宗族组织的普遍发展,集中地反映了宗法伦理的庶民化进程。
在中国历史上,立庙祭祖是等级特权的象征,历代对此都有严格的限制,从而形成了等级森严的宗法制度。口先秦时代,从天子至于士各有不同的“庙制”,而庶人则不许立庙祭祖,“但祭其父于寝”12l。在贵族内部,历代宗祧必须由嫡长子(宗子)单独继承,维持“百世不迁”的“大宗”之祭,而其余诸子只能另立“五世则迁”的“小宗”,并接受大宗宗子的统辖。3这种“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14的宗法制度,是与“世卿世禄”的分封制度相适应的,其目的在于维护贵族阶层的世袭统治地位。秦汉以后,由于世卿世禄制度的废除,宗法制度也有所改变,但贵贱之别和嫡庶之别却始终如一。明代规定,九品官以上始可设立祖庙,奉祀高、曾、祖、祢四代祖先,而庶人则只许在居室中祭其父母。151清代规定,品官及庶人皆可奉祀四代祖先,但也只许品官立庙祭祖,而庶人则只能“祭于寝”。6l此外,明清时代还规定,宗祧继承必须先嫡后庶、先长后幼,在原则上只能由嫡长子单独继承,其余诸子均不得干预。Z这种等级森严的宗法制度,不仅不利于民间宗族组织的发展,也限制了官僚阶层的“敬宗收族”实践。有的学者认为,明中叶以后的宗法制度有较大变化,如准许庶民设立祖庙及追祭始祖,从而推动了民间宗族组织的普遍发展。8I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从明初开始,虽然有不少官僚提出此类建议,但并未成为正式的规制。因此,民间宗族组织的发展,不是以官方的宗法制度为依据,而是以冲决这一桎梏为必要前提。
宋代以降,由于程颐、朱熹等理学家的倡导,逐渐形成了一种“庶民化”的宗法理论,为民间宗族组织的普遍发展提供了意识形态方面的前提条件。程颐认为:“高祖自有服,不祭甚非。天子至于庶人,五服不异,祭亦如之。191因此,他主张取消贵贱之间在祭礼上的区别,放松对于民间祭祖代数的限制。他还提出,自高祖以上至于始祖,虽然亲尽无服,也应当每年一祭,以示慎终追远。[101在此基础上,朱熹进一步提出:“君子将营室,先立祠堂于正寝之东,为四龛,以奉先世神主。” 朱熹所设计的祠堂,是位于居室正厅之中的神龛,因而仍然局限于“庶人祭于寝”的“先王礼制”。但由于这种“祠堂”同时奉祀自高祖以下的四代神主,实际上是把“小宗”之祭推广于民间。至于奉祀始祖及四代以上的历代先祖,朱熹认为:“此二祭古无此礼,伊川以义起,某觉得僭。”121但他又说,为祠堂而设置的祭田,“亲尽则以为墓田,宗子主之,以给祭用”13。这就表明,朱熹虽然把始祖及先祖排除于“祠堂”的祭祀范围之外,但却主张以墓祭的形式举行“百世不迁”的“大宗”之祭。南宋后期,建阳县理学家蔡渊兄弟“相与讲究先师文公《家礼》所著祠堂之制”,在其《蔡氏祠堂仪约》中明确规定:除了设置祠堂奉祀四代以内的祖先之外,“亲尽则迁其主而埋之墓后,岁率宗人一祭之,百世不改”141。在这里,由于祠祭和墓祭的有机结合,同时满足了“小宗”之祭和“大宗”之祭的要求,使祭祖的代数殆无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