枸中龛一名,善者随心捐助。……其房,乡试日两祠子姓居住,以及递年赁租,并不必分疆界,明有亲也。惟递年修理祠宇,制办器用家伙并守祠工食、香灯一切费用,既照三股平派,所入之钱自应照三股平分。爱立合同,永远为照。
在这一《合约字》中,未按两祠的既定股份分配各自的“配享”名额,可能是由于其股份构成原来就是依据各自题捐的牌位数确定的。从表面上看,似乎“西祠”和“南祠”都是“省祠”的直接投资者,但就其资金来源而言,仍然是取自族内的题捐者,因而其有关权益也必须按牌位分配。换句话说,“西祠”和“南祠”只是本族股东的代表,而不是真正的股东。其集资方式及产权归属。
此类散居宗族的基本成员,是以“配享”牌位为标志的宗族组织,而不是其他中介组织。实际上,在各种县级以上的散居宗族中,这一结构模型是普遍适用的(详见第四章)。
由于李氏的各级祠堂各有不同的题捐者及题捐定额,其有关产权也是相对独立的。文川桥李氏为了确认族人对于各级祠堂的有关权益,在族谱中详细登录了送入“县祠”“郡祠”和“省祠”的历代“题捐配享芳名”,其总数共有三千余位。
文川桥李氏送入各级祠堂的同类牌位,都是按既定股份题捐的,因而其权利和义务也是相同的。如云:“按我祠(县祠)配享旧规,每名收花银十三两正。递年春秋祭祠,钱标一帖,享胙谷一桶。”[921由于此类权益可以由“配享”者的后裔世代相承,因而每一牌位都足以代表一个相对独立的宗族组织。这些宗族组织分别以题捐的方式加入各级合同式宗族,其权利及义务只取决于各自的股份,而不取决于各自的世系。从理论上说,文川桥李氏隶属于“县祠”的宗族组织共有2133个,隶属于“郡祠”的宗族组织共有753个,隶属于“省祠”的宗族组织共有402个。当然,其中有些牌位可能是由同一宗族组织题捐的,有些牌位可能附属于其他族产,而大多数牌位则是同时向各级祠堂题捐的。因此,这些牌位只是说明了散居宗族与聚居宗族之间的复杂关系,而不说明散居宗族构成了独立于聚居宗族的组织系统。此外,文川桥李氏八世以上的历代祖先,由“县祠”统一奉祀;十世以上的历代祖先,由“郡祠”及“省祠”统一奉祀。此类统一奉祀的牌位,照例“不另题捐,概行照谱书主”198l,因而只可视之为散居族人的认同标志,而不可视之为散居宗族的基本成员。
在合同式宗族中,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只有象征性意义,而利益关系却是必不可少的联结纽带。道光《建阳县志》记载:“吾邑诸姓家谱多不可凭,大多好名贪多,务为牵扯。……即世之相去数百年,地之相去数千百里,皆可强为父子兄弟。虽在著姓望族,亦蹈此弊。”这种不受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限制的联宗通谱之风,反映了合同式宗族的普遍发展。然而,联宗通谱并非一厢情愿,妄自攀附,而是必须得到有关各方的认同和协作,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康熙年间,建阳县北雒里朱氏自命为朱熹后裔,入祭邵武“文公祠堂”,反而遭到考亭“嫡派子孙”的呈控和斥逐。之所以如此,是由于考亭朱氏世隶“贤籍”,享有“优免杂差”及“世袭博士”等特权;而北雒里朱氏世隶“民籍”,未曾享受任何特权。因此,一旦北雒里朱氏与考亭朱氏联宗通谱,就未免有“谋滥优免,躲避国课杂差”之嫌。1001建阳知县在有关此案的详文中说:“第非种篡乱,冒籍圣贤宗派,律禁森严,国法难容。且际多事之日,差役浩繁,倘若纵其躲避,则军需何应?罪更难追。况里甲粮额、差役有定,若北雒之朱可冒考亭贤户,则本里图甲其谁与之输纳?此通邑士民咸所不容,非惟文公子孙之所必控不容也。”这一事例从反面说明,如果彼此之间缺乏平等互利的基础,是不可能共同构成合同式宗族的。
合同式宗族作为一种互利性组织,是继承式宗族与依附式宗族的必要补充。尤其是在商品化程度较高、社会流动性较大的环境中,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都不足以构成宗族组织的现实基础,合同式宗族也就势必得到更为普遍的发展,成为宗族组织的主要形式。如清代台湾早期移民社会的宗族组织,一般都是以互利为基础的合同式宗族(参见第四章第三节)。从长远的观点看,正是由于合同式宗族突破了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天然界限,才使宗族组织具有普遍的适应性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