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足乡邹氏定居于南宋,至明初分为叶胜、定敷二房。1641上引《合同》中的“胜公子孙”,即长房叶胜派下子孙;“礼崇公”为定敷四世孙,“雄公”为“礼崇公”之子,“希孟公”为“雄公”之孙;“永生公”世系不明,但无疑也是“礼崇公”子孙。乾隆二十一年,长房叶胜子孙“建私祠于桥下”,而次房定敷子孙则迟至乾隆五十九年始议创建“私祠”1651。因此,在乾隆四十四年建墟之际,“胜公”子孙已形成依附式宗族,而“礼崇公、雄公、希孟公、永生公四公”则分别代表4个相对独立的继承式宗族。这些不同层次及不同性质的宗族组织,在建墟的过程中分别以股东的身份进行投资,共同构成了以建墟《合同》为基础的合同式宗族。
因而其派下子孙只能以4个相对独立的继承式宗族参加建墟活动,与“叶胜公”子孙共同组成合同式宗族。此后,由于“定敷公”派下增加了新的股东,这一合同式宗族的构成又发生了变化。据记载:“至乾隆壬子(五十七年)、之春,阖族金议于公平圩建造天后宫,我(礼崇派下)四公子孙邀礼衡公子孙入圩,叩之即欣然乐从。则我四公开墟前用之项,照依五股派还四公,自得当众交讫。嗣后公平圩圩场圩租,胜公子孙分收圩租一半,敷公房礼崇公房、礼衡公房、雄公、希孟公、永生公五公子孙分收圩租一半。前后立有合同,大簿载明,付执永为凭据。”1661在此情况下,与“公平圩”有关的合同式宗族,共包括6个基本成员,其中1个为依附式宗族,其余5个为继承式宗族。这些基本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取决于各自所持有的股份,并依据有关合同而得以确认。在邹氏族内,还有一些其他名目的合同式宗族,大多是由少数族人合股而成的。如天后宫的“龙翔会”,专门为“递年三月恭祝天上圣母娘娘千秋”而设,“共四十八人,分为四会,当日每人出大番二元”。该会采取轮流值年管理的办法,有相当严密的组织形式。据记载:“众议,将出银自一会领起,交至二会、三会、四会,轮流生息,周而复始。存至嘉庆十七年,本利大番五百零六元。原额日后倘有会内要拆回者,只许领回本大番二元。”嘉庆十七年后,该会用契价495元买田三处,仍分四班“轮流耕作”,并规定:“临值之班无人耕作,准与各会耕作;再或通班无人耕作,与会外人耕作;限十二月初十日交清田钱。倘或不清,即与各班或外班有钱者耕作,毋得异说。”162l此类组织如能长期稳定发展,其基本成员势必演变为若干继承式宗族或依附式宗族。如邹氏族内有“关帝案田”二处,“其田钱除完钱粮本仓外,仍剩之钱以作礼衡公房、礼升公房、俊公房、杰公房、震孟公房、望鲁公房、中原公房当日入会曾题捐者后裔四年出案一次用费”L681。由此可见,无论合同式宗族的最初组织形式如何,在经过若干代的持续发展之后,都必然成为若干继承式宗族或依附式宗族的联合形式。
由于合同式宗族只注重族人之间的互利关系,而不注重族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及地缘关系,因而是宗族内部最为灵活的一种组织形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发展。以连城县《童氏族谱》的记载为例,共有下列合同式宗族组织:
1.始祖墓“春祭烝尝会”,创始于清康熙十八年,成员60人,“各出资五分”,后“买田十二亩,租百元”,分3班轮流办祭。
2.始祖墓“秋祭烝尝会”,创始年代不明(康熙十八年以前),成员16人,置租数十桶,分8班轮流办祭。
3.始祖祠元宵“庆灯嘉会”,创始年代不详(乾隆三十八年以前),成员27人,置店房二植收租,分9班轮值。
4.始祖祠“土地会”,创始于乾隆二十三年,成员21人,“各出贵子谷二桶”,后“创置田租十九担一箩”,分7班轮流办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