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式宗族的基本特征,在于族人的权利及义务取决于既定的合同关系。由于族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一般是建立于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可以说,合同式宗族是以利益关系为基础的宗族组织。
合同式宗族的形成,主要与族人对某些公共事业的共同投资有关。由于合同式宗族的集资方式一般都是以等量的股份为单位的,其经营管理与权益分配往往具有合股组织的性质。试见浦城县《占氏族谱》的《襄置清明祀产记》:
同治乙丑(四年),祠成祭备……独清明祀事犹缺焉。先封公以为憾,乃邀出族裔八人,各襄银五元,置买圃地,岁纳租钱八千,取“追远”名其堂。壬申(同治十一年)冬,复邀出同志八人,各襄银七元,置买店屋,岁纳租钱十二千,同颜其堂曰“合志”。……至光绪丁亥(十三年)、壬寅(二十八年),复增襄二堂,一曰“敦本”,一曰“永敬”,每堂八人,各襄洋银五元,均未置产……每堂岁纳息洋银八元,以充祀费。年届清明祀日,凡堂内有名者,恭诣祠内助祭,每股男女各一人,共享悛余,有赢余者尽数颁胙。l61
上述占氏清明办祭各“堂”,虽然在名义上都附属于“东门塘贤祠”,但却始终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其有关活动及权益分配,只能由入股者及其后裔参加,具有严格的排他性,因而是一种以互利为基础、按股份组成的合同式宗族组织。
在合同式宗族中,族人对有关族产的权益可以世代相承,也可以分别转让或买卖。例如,建阳县《颍川陈氏宗谱》记载:“万历十九年九月,三房子孙文高、文魁、德忠,同买到邵武五都叶家宠人陈璋生晚田连骨米三石官……卖主抱耕,递年纳租苗六担正。清雍正年间,文约公之子孙士福分卖(买)去二箩;文魁公子觉圣份二箩,卖与文顺之裔孙士毅、士俊;士毅之子光亨,将其二箩田复于乾隆时尽卖与士俊一人,与文高房同收。”1621这一族田原是陈氏族人合资买来作为“英、贵二公烝尝田”的,其收益即用作投资者的共同祭祖活动。从雍正至乾隆年间,其有关股权在族人之间历经买卖,却并未导致这一合同式宗族的解体。
合同式宗族形成之初,一般只包括少数较为富有的家庭。然而,由于有关股份必须由入股者的后裔世代相承,其基本成员也就逐步由若干家庭发展为若干继承式宗族,甚至发展为若干依附式宗族。在有些情况下,一开始就是由若干继承式宗族或依附式宗族共同投资,按既定股份组成合同式宗族。试见长汀县龙足乡邹氏宗族的建墟《合同》:
立合同人胜公子孙同曾侄孙礼崇公子孙御祖、洪生、熊云、中彦、雄彦、一彦、圣乾、微耀等,为本乡之水口新起公平墟,老少欢悦,俱各齐心踊跃,各出自己粮田以作墟场,共建造店宇并小庄,皆照八股均派。胜公房墟基使用俱出祠内公项,礼崇公、雄公、希孟公、永生公四公合成一半,胜公一半。自后每年将公平墟税当作八股收税,胜公房收墟税四股,礼崇公众房亦收四股,其年二房每收一半。至递年收墟税,公议胜公房择知事者四人,礼崇公房择知事者四人。至临收租之期,务要知会八人,同往均收均分,毋得越议,一二人专擅。恐口无凭,立合同字,各付一纸,永远为照。
乾隆四十四年六月廿三日,立合同人胜公、崇公子孙同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