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关族权的研究中,李文治的《明代宗族制的体现形式及其基层政权作用——论封建所有制是宗法宗族制发展变化的最终根源》和朱勇的博士论文《清代宗族法研究》,是颇有见地的。李先生认为:“宗法宗族制,既具有意识形态的内涵,又是一种具有政治性的社会体制,它的发展变化要受一定的物质经济条件所支配和制约。……就总的发展趋势而言,它的血缘关系逐渐削弱,它的政治因素逐渐增长。”在明代200多年间,宗族制的变化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废除关于建祠及追祭世代的限制……使一个族姓所联系族众范围较前扩大。二是宗族关系的政治性质加强。此前宋元时代,宗族制着重于尊祖敬宗和睦族收族,此后则更着重于对族众的控制和制裁,变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基层社会组织”。与此相适应,宗族制的体现形式也发生了变化,“由过去重谱牒制的修撰进而把建祠、修谱、制定族规等结合起来”。宋以后宗法宗族制的变化,反映了宗法血缘关系及门第等级关系的相对削弱,而最终根源是封建土地关系的松懈。“这时封建统治阶级大力宣扬宗法伦理说教,既是人们宗法血缘思想趋向松懈的产物,也和尊卑贵贱等级关系的削弱具有一定联系;谱牒制的等级性相对削弱,建祠修谱普及于庶民之家,是庶民户和官绅户的社会地位及相互关系发展变化的产物;族田义庄制的迅速发展,依靠经济关系睦族收族控制族众,乃是阶级矛盾日趋激化的产物。”很明显,李先生的研究不是局限于宗族内部的阶级关系,而是着眼于更为广泛的社会变迁。朱勇从前人较少涉及的法制史角度,论述了族权在封建法权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他认为,宋以后的宗族组织“在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各个方面满足同姓族人的群体要求,进而达到在宗族内部稳定封建秩序的目的。国家统治者借重宗族组织在维护基层社会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允许宗族部分地代行国家基层行政组织的某些职能”。因此,宗族组织“具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性”,而“宗族法是封建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形式”,这就必然导致封建社会的“二元法律结构”。清代宗族法的社会作用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促进传统农业经济的发展,阻抑资本主义萌芽”;“维持地方治安,稳定社会局势”;“宣传封建文化,禁锢异端思想”。
中国史学界对于宋以后家族组织的研究,往往过于强调全国范围的一致性,而忽视了各地区之间的差异性。近年来,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宗族发展的区域性特点得到了重视。李文治先生指出:“在有些地区,或由于历史传统,或由于地理条件,加以官绅地主绅权嚣张,对宗法宗族制有意识地加以强化,族权作用特别突出。……但有些地区,宗法宗族势力较弱,族权的发展受到一定限制,不分地区过分夸大宗法宗族制的作用也是不妥当的。”191因此,对各地区的家族组织进行具体的历史考察,是有必要的。叶显恩的《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101一书,为区域性的家族史研究提供了范例。叶先生认为,自东晋以降,由于中原地区战乱迭起,皖南山区成为北方大族的避难所。南迁徽州的北方士民,大多聚族而居,并共同占有和奴役佃仆,逐渐形成了血缘与地缘相结合的宗族组织。明清时期,各族通过建祠堂、置族产、修祖坟及编族谱,使宗族组织进一步得到了强化,确立了以族长、房长、家长为中心的族权体系。族权对于维护家族内部的伦常秩序,加强对佃仆的阶级统治,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叶先生的研究,徽州宗族组织的形成与发展,是多种因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除了徽州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渊源之外,宋以后程朱理学的传播、徽商集团的崛起、乡绅势力的扩张、宗族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及佃仆制的盛行,对宗族的发展都有不可忽视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