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的大规模开发,是从郑成功收复台湾开始的。康熙统一台湾后,在台湾设立府治,隶属于福建省。迟至1885年,台湾始独立建省。因此,清代台湾的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也在本书的讨论范围之内。
清代台湾汉人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从移民社会向定居社会转变的过程。根据陈孔立教授的研究,清代台湾移民社会的基本特点是:“在人口结构上,除乏少数先住民以外,多数居民是从大陆陆续迁移过来的,人口增长较快,男子多于女子。在社会结构上,移民基本上按照不同祖籍进行组合,形成了地缘性的社会群体;一些豪强之士成为业主、富户,其他移民成为佃户、工匠,阶级结构和职业结构都比较简单。在经济结构上,由于处在开发阶段,自然经济基础薄弱,而商品经济则比较发达。在政权结构上,政府力量单薄,无力进行有效的统治,广大农村主要依靠地方豪强进行管理。在社会矛盾方面,官民矛盾和不同祖籍移民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阶级矛盾。加上游民充斥,匪徒猖獗,动乱频繁,社会很不安宁。整个社会还处在组合过程之中。”因此,清代台湾的移民社会,“既有大陆(主要是闽粤)社会的许多特点,又有在新的环境下产生的当地特点。它既不是中国传统社会简单的移植和延伸,又不是与大陆完全不同的社
会”l291。这种动**不安而又尚未定型的社会环境,促使清代台湾的家庭结构逐渐背离传统家庭的正常发展轨道,从而形成若干不同于大陆地区的显著特点。
在日据初期编成的《台湾私法附录参考书》1301中,收录了近百件有关分家习俗及继嗣制度的契约文书,较为集中地反映了清代台湾的家庭结构及其演变趋势。根据其中60件分家文书的记载,在分家之前,绝大多数家庭已经形成直系家庭和联合家庭,只有极少数的家庭是主干家庭。试按时间顺序,对这60个家庭的成长极限略作分类。
资料来源:表中内容分见于《台湾私法附录参考书》第二卷下“相续”类及该书第一卷下“公业”类,其中:
(1)主干家庭,分别见于“相续”类第12之1、之2;第16、第19、第70。
(2)直系家庭,分别见于“相续”类第13~15、第17~18、第23;“公业”类第2、第6、第8~13、第15~17、第36~42、第45、第48、第52、第63、第67、第69、第75~76。
(3)联合家庭,分别见于“相续”类第20~22、第24~25;“公业”类第1、第7、第14、第20、第22~24、第27、第43、第47、第49~51、第55、第60、第64~66。
如上表所示,在60个分家前的大家庭中,主干家庭只有4个,占6%强;直系家庭有33个,占55%;联合家庭23个,占38%强。这就表明,清代台湾家庭的成长极限,一般也是直系家庭和联合家庭,其基本格局与福建大陆并无二致。不过,在有关契约文书中,也出现了一些特殊的分家习俗和继嗣制度,反映了清代台湾家庭结构的若干特点。兹分述如下:
其一,绝嗣家庭较多。在《台湾私法附录参考书》中,收录了一批有关“绝嗣财产”的契约文中,一般称《托付字》或《托孤字》。131这些契约文书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业主在垂暮之际,把家业托付给族人或亲邻,以备日后代为立嗣或祭祀之需;二是业主生前未立遗嘱,而又没有后嗣,遂由族人或亲邻共同立约,承管有关产业及承担有关义务。很明显,在这两种情况下,绝嗣者的家庭都不可能发展为正常的大家庭。由于清代台湾性比例失调,贫穷者往往无力完婚,此类家庭可能为数甚多。尤其是在刚到台湾创业的最初几代移民中,其家庭结构难免带有先天不足的弱点。试见下引两件契约文书:
(一)道光十二年《托孤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