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氏虽然迟至宣德年间才正式分家析产,但由于李童及其次子长期在外服役,原来的大家庭实际上早已解体。如果不是由于财产共有关系,即使是这种形式上的大家庭,也是不可能存在的。
明初的打击富民政策及里甲重役,对大家庭的发展也是相当严重的威胁,往往迫使民间提前分家析产。崇安县《袁氏宗谱》的《寿八公遗文》记述:
洪武三年间,始与兄景昭分析祖业,家财尽让与兄。既未有子,新朝法令森严,但求苟安而已。……自后生男武孙,又陆续买田二千余石。……洪武十五年间,为起富户赴京,不幸被里长宋琳等妄作三丁以上富户举保,差官起取,无奈而行。户下田多粮重,儿辈年幼,未能负任,诚恐画虎不成反类狗者也。切思光景如此,又要分赴京住坐,又抱不平欲告宋琳等不公,遂谓男武孙曰:“即日现造田粮黄册,不乘此机,将低田亩多者写与他人,脱去袁进图头里长,只留袁成一户田粮,以谋安计,更将田粮居一里之长,又当上马重任十年图头各役,将来必陷身家矣。”武喜所言得当。如是,将户下田千有余石,尽写与三贵等里李增等边为业,袁进户内过割升合无存。除写与他人外,尚留实在膏腴之田,计苗米九百五十石。当年赴京领勘合,就工部告状,转发刑部拘问得理,将宋琳等八家断发充军。冬下回还,再生一男名铁孙。……勉强于洪武二十一年,告白祖宗,将原田并又买到张八等田一千一百石内,抽出四百五十石与男武孙收管,又将田土四百五十石付幼男铁孙收管,又将田五十石付与妻李氏并残疾女琪娘收管,又将田土五十石付与次妻并残疾男斌孙收管。……余外田土一百余石,自己交收养老,并不载粮,向后充为公党之用,仰武孙、铁孙二房轮交。
袁氏于洪武二十一年分家之际,由于诸子尚未成年,其家庭结构仍是核心家庭。分家之后,由诸子分别组成的新家庭,实际上都是不完整家庭。那么,袁寿八为什么要“勉强”为诸子分家呢?其目的显然是为了降低户等,避免充当富户及里长之役。与此同时,建阳县的周子原,“廪有余粟,库有余财”,而诸子“年尚幼艾”,却匆匆为之分家析产,“俾之各守分界,各勤生业,不相挽越”16l。这就表明,在赋役不均的情况下,对于没有免役特权的平民来说,事实上很难维持累世同居的大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