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代分家析产的条件下,家庭结构的成长极限,取决于分家析产的时机。在分家之际,如果父母在世而诸子尚未完婚,其成长极限为“核心家庭”(nuclearfamily);如果父母在世而有一子已经完婚,其成长极限为“主干家庭”(stemfamily);如果父母在世而有二子或二子以上已经完婚,其成长极限为“直系家庭”(linealfamily);如果父母已经去世,而诸子中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已经完婚,其成长极限为“联合家庭”(jointfamily)。在这四种家庭中,第一种属于小家庭,后三种属于大家庭。由此可见,分家前的家庭能否发展为大家庭,主要取决于父母是否在世及诸子是否已经完婚。
唐以后的法律规定,父母或祖父母在世及居丧期间,子孙不得别籍异财。121据此推论,分家前的家庭结构,应当是父子兄弟同居共财的大家庭。但在实际上,这种法律规定往往形同虚设,并不具有保护大家庭的作用。早在宋代,福建民间为了逃避重役,往往“父子兄弟自分为户”,甚至“嫁遣孤孀”以降低户等,而地方官“以增户课税”,并不追究民间是否依法分家析产。31这就表明,民间的分家时机与分家方式,不是以官方的法律规定为依据,而是与特定的历史环境相适应。
根据笔者所见资料,明初福建的家庭结构比较简单,父子兄弟别籍异财的现象相当普遍,这可能与当时动乱不安的政治环境有关。《闽南何氏族谱》的《清源何氏世系》记载:“我家翁靖之公复迁于温陵,有子添清、添治、添润、信祖、信福、信哥、信奇。添清名登仕籍,不能备御赛甫丁阿里迷可之乱,乞骸就第,惧祸全家,乘桴浮海,即同安顺济宫左而居之。时卧席未暖,又因鞠阿里智逃军,勾清着役。清恃其位号,互相催迫,治、润逃回晋江,祖、福、哥、奇望绝计穷……匿名易号,移逸于漳之浦邑南溪。”继元末战乱之后,明初福建又有倭寇之警,何氏兄弟再次为逃避军役而分徙四方。据《泉漳何氏世家行状》记载:“大明之改符易号时,祖、福兄弟颇有殖籍于浦邑。洪武九年防倭事剧,二丁抽一,三丁抽二,凡我血属不能保其不星散鸟飞。”另据《何浔本宗世系》记载:“及洪武九年,边尘告急,顶补防倭,抽役三名….…哥、奇二人相率而逃之何沧。至洪武十二年,抽捕太急(时国初用法严峻,有罪难赦),哥又逃之何地,奇又辞世,其子名怎,不得已顶当伯父何宗治役。”141由此可见,在元末明初动乱时期,大家庭很难得到正常的发展。
明初为了保证有足够的军户和盐户,鼓励民间分立户籍,这在客观上也不利于大家庭的发展。泉州《陈江丁氏族谱》的《四世祖仁庵府君传》记载:“国初更定版籍,患编户多占籍民,官为出格,稍右军、盐二籍,欲使民不病为军而乐于趋盐。公抵县自言有三子,愿各占一籍。遂以三子名首实,而鼎立受盐焉。”这种一家分立数籍的做法,实际上往往是强制推行的,而军户更是来自于抽丁及罚充。据《闽书》记载,明代福建军户甚多,“视民户几三之一,其丁口几半于民籍”。明人论曰:“夫军户何几民籍半也?盖国初患兵籍不足,民三丁抽一丁充之,有犯罪者辄编入籍,至父子兄弟不能相免也。”L?1对于被编为军户的人家来说,分家析产是在所难免的。建阳县《清源李氏家谱》的《童公祖训》记述:
余为黄廷告买免富户事,编南京留守司中卫所百户赵亨下军……有长男展通、女福奴住坐祖宅,后带领次男展达在卫应役。因宣德年间,为吓失军伍事,奉本卫批差勾延平、建宁二府逃军,展达同余给引回籍,住四个月,敬请亲知评议,将前项田地、动用家常,均分与孙崇福、顺意、镛、铛、泰等,高低各从出资添贴。外有田地五十四亩,充作军庄,永作军前盘缠,轮流各房收管,供应军用并外坊长身役。自用支持不涉各子,自行收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