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非官方的士林舆论,居然深刻地影响了王朝选官;获得“士名”者,往往是州郡并辟、三府交征,趋之唯恐不及。如隐士樊英虽言行无缺然而并无异能,征至后“朝廷设坛席,犹待神明”;向栩性卓诡不伦,状如狂生,竟被征拜赵相,到官略不视文书,又拜侍中;黄宪为人“浅深莫臻其分,清浊未议其方”,被举孝廉,又辟公府。《后汉书·方术传论》范晔曰:“汉世之所谓名士者,其风流可知矣。虽弛张趣舍,时有未纯,于刻情修容,依倚道艺,以就其声价,非所能通物方,弘时务也。及征樊英、杨厚,朝廷若待神明,至竟无它异。英名最高,毁最甚。李固、朱穆等以为处士纯盗虚名,无益于用,故其所以然也。”①对那些并不能“通物方、弘时务”,“无益于用”的名士,朝廷反而“若待神明”,那么汉廷传统的“以能取人”方针,就必然受到严重挑战。
发展下去,许多士人索性三察不起、九辟不就。在士林交游得名,似乎比王朝禄位更能保证社会地位。越是不应征辟,身价越高,王朝选官过程成了士人标榜名声之机会。而把入仕称为“屈身降志”,遂成了汉末士林之习语,屡见于碑传。据《后汉书·姜肱传》注引谢承《后汉书》,顺帝手诏征隐士姜肱,有“肱抗陵云之志,养浩然之气,以朕德薄,未肯降志”之语。据《后汉书·法真传》,扶风太守征法真,有“昔鲁哀公虽为不肖,而仲尼称臣。太守虚薄,欲以功曹相屈,光赞本朝”之语。据《后汉纪·灵帝纪》,黄忠劝申屠蟠应何进征,有“先生抗志弥高,所执益固,将军于是怃然失望,面有愧色,自以德薄,深用咎悔”之语。士人高自标置不肯“屈身降志”,王朝政府却须反躬自责为德薄不能致贤。较之汉高求贤诏“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汉武求贤诏“泛驾之马、环弛之士,亦在御之而已”那种居高临下的傲慢口吻,真不可同日而语!
这表明了士林舆论影响之大,以及士人独立地位之高。在这种情况下,士人既不需“试职”,亦不需“累功”,只要"坐作声价",则官爵自来。
《风俗通义·愆礼》曰:“南阳张伯大、邓子敬……俱去乡里,居缑氏城中,亦教授,坐养声价。伯大为议郎、益州太守;子敬辟司徒,公车征。”袁绍亦“爱士养名""坐作声价”(见《后汉书》本传)。王朝选官有时便直接向名士谘议。《后汉书·符融传》记汉中晋文经、梁国黄子艾“并恃其才智,炫曜上京”,“三公所辟召者,辄以询访之,随所臧否,以为与夺”。许多郡守,索性直接聘请名士为功曹领署选事。宗资为南阳太守,以名士范滂为功曹;成缙为南阳太守,以名士岑睡为功曹;扶风太守聘名士法真,“欲以功曹相屈,光赞本朝”;汝南太守王堂以名士陈蕃为功曹,“宪章朝右,简核才职”。《太平御览》卷二六四引《会稽典录》,“魏徽字孔章,仕郡为功曹史,府君贵其名重,徽每拜谒,常跪而待之”;又引《华阳国志》:“李业字臣游,广汉梓槿人,少执志清白,太守刘咸慕其名,召为功曹,十命不诣。”可见“以名取人”影响之深。
当时以及稍后的许多论者,已经明确意识到这一严重问题。徐幹《中论·谴交》:
世之衰矣,上无明天子,下无贤诸侯,君不识是非,臣不辨黑白,取士不由于乡党,考行不本于闺阈①,多助者为贤才,寡助者为不肖,序爵听无证之论,班禄采方国之谣。
又《太平御览》卷四○六引阮武《政论》:
夫交游者,俦党结于家,威权倾其国,或以利厚而比,或以名高相求。同则誉广,异则毁深,朝有两端之议,家有不协之论,至令父子不同好,兄弟异交友,破和穆之道,长诤讼之源。
又《意林》卷五曹丕《典论》:
桓、灵之际,阉寺专命于上,布衣横议于下,干禄者殚货以奉贵,要名者倾身以事势,位成乎私门,名定乎横巷。由是户异议,人殊论,论无常检,事无定价,长爱恶,兴朋党。
上述评论,或兼选官腐败及士林舆论干预选官而言。而二者之相提并论,反映了“以名取人”造成的危机至少和腐败同样严重。徐幹所谓“序爵听无证之论,班禄采方国之谣”,阮武所谓“朝有两端之议,家有不协之论”,曹丕所谓“位成乎私门,名定乎横巷”等语,都见铨衡之机柄,由朝廷独握,一变而分之于名士之手。这对两汉数百年之选官传统,对专制政府的选官权威,无疑构成了重大冲击。选士授官序爵班禄的依准,遂陷入了混乱。
这一问题的产生,关涉着中国古代社会分化的不彻底性或特殊性。士大夫兼有了知识分子与行政文官两种角色,而多角色涉入必然造成交叉压力,同一个人同时要承受两个系统的规则的制约;其中任一系统的变动,同时也就对另一系统形成了直接牵制。同时涉入了政治系统和文化系统,作为帝国官员主要来源的知识群体的动态,由此直接影响着王朝政治与行政。这一群体在汉末的“过度”扩张,伴随着对更大政治权利、居官权利的要求;其文化风尚与思潮的变化,也会导致选官思想和标准的变化。
法家的“法治”仅仅要求官吏候选人的文法吏能,这颇具分化意识和现代意味,而儒家的“人治”,则促成了把贤人君子视为最佳官员候选人的“以德举人”制度。“德”可以指某项具体的德行,但也可以指作为整体的君子人格。而且从一种与社会分化相对应的观念看来,无论道德修养、知识成就还是政治才能,都是完整个性的互相关联而难以割裂的组成部分,如孝于亲者必忠于君,高尚不仕者必有治世之奇才,等等。既然更为注重的是作为整体的人格而不是一项具体的行政技能,这就为“以名取人”提供了可能。因为,难以通过具体方式——如“试职”“试文”等——检验的君子人格,要更多地求助于社会评价;而在汉末已由士林所支配的舆论之中,“名士”被认为具有最完美的人格与最高尚的德行。对士人来说,重“德”必然联系着重“名”。司马迁《报任安书》:“立名者,行之极也。”“名”乃“行”之极致。故《初学记》卷二十引《白虎通》佚文:“诸侯贡士,庸者贡其身,盛德者贡其名。”又同书同卷引陈寿《益部耆旧传》:“大士贡名,下士贡身。”"以名取人"与"以德取人",原有内在联系。
但是,“以名取人”和“以德取人”却又有着相当的不同。“以德取人”时权在朝廷,而“以名取人”时权在士林。王朝维持“以德取人”,着眼的是吏治与教化。“廉”为文官职业道德;而“孝”的推崇,则有维系亲缘乡土社会秩序及其与官僚体制的整合之功。而士林品题所造成的“以名取人”,却把自身的认同标准与声望标准施及政府行政,从而扩张了民间舆论力量,但同时也损害了官僚行政体制的选官实施。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名取人”之下的士林品题,并不仅仅如某些论者所言,只是“乡党宗族的道德舆论”而已。前引徐幹《中论·谴交》,有“取士不由于乡党,考行不本于闺阈”之语,阮武《政论》有“家有不协之论,至令父子不同好,兄弟异交友”之言。荀悦《汉纪》卷十叙士人交游求名,“简父兄之尊而崇宾客之礼,薄骨肉之恩而笃朋友之爱”,其言实亦为汉末而发。又曹操《整齐风俗令》:“阿党比周,先圣所疾也。闻冀州俗,父子异部,更相毁誉。”是士林品题,并未被父兄骨肉宗族乡党关系所限;士林活动,有时居然被认为是破坏了宗族乡党关系以及其中的道德秩序。士林活动在形式与性质上已属于文化系统,而士人交际圈与家族共同体、文士行为与家族活动并不能等量齐观。所以这里宁愿更多地把“以名取人”归之于士林,而使之与“以德取人”有所区别,而不是混为一谈。曹魏时王朝企图解决“以名取人”问题,便一方面要求“选举莫取有名”,同时又要求选官“以清修孝悌为首”,恢复“以德取人”旧例,这也有力地证明了上述区别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