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统)九年,太尉李弼请逊教授诸子。既而太祖盛选贤良,授以守令。相府户曹柳敏、行台郎中卢光、河东郡丞辛粲相继举逊,称有牧民之才。弼请留不遣。
知大统十年之举,其名目为“贤良”,举后使习新制,然后任为守令,其选拔“牧民之才”的目的非常明确。又《周书·宇文仲传》记其子宇文兴:
魏恭帝二年,举贤良,除本郡丞。
又《周书·孝闵帝纪》元年八月诏:
帝王之治天下,罔弗博求众才,以义厥民。今二十四军宜举贤良堪治民者,军列九人。被举之人,于后不称厥任者,所举官司,皆治其罪。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察举不仅仍以“堪治民”为标准,而且还举于府兵之内。“军列九人”,则二十四军合计216人。乐逊举贤良前为“子都督”,又前引之宇文兴举贤良前“随例散配诸军”;是魏恭帝二年及西魏大统十年之贤良,亦皆举自府兵系统之内。又《周书·儒林乐逊传》:
(周武帝)天和元年,岐州刺史、陈公(宇文)纯举逊为贤良。
又《周书·武帝纪》建德三年二月:
令六府各举贤良清正之人。
六府即天官、地官、春官、夏官、秋官、冬官六府。又次年即建德四年闰月:
诏诸畿郡各举贤良。
又《隋书·高祖纪》开皇二年正月:
甲戌,诏举贤良。
从大统十年到开皇二年,不到四十年中,有记载的贤良之举就有七次之多,看来以贤良求“牧民之才”,在此期成为惯例。但这时之贤良转以“堪治民”取人,并无对策之法。
此外,周、隋间还屡有“令公卿各举所知”之事。因为这种察举无由使我们由其名目知其标准,故不赘录。下面将周及隋文帝时名目可知之特举举例如下。《周书·武帝纪》建德五年正月遣使周省四方,诏:
若政绩有施,治纲克举;及行宣圭荜,道著丘园,并须捡审,依名腾奏。
又《周书·静帝纪》大定元年正月诏:
遣戎秩上开府以上,职事下大夫以上,外官刺史以上,各举清平勤干者三人。被举之人,居官三年有功过者,所举之人,随加赏罚。
又《隋书·高祖纪》开皇三年十一月发使巡省风俗诏:
如有文武才用,未为时知,宜以礼发遣,朕将铨擢。
开皇十八年七月:
诏京官五品已上,总管、刺史,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
仁寿三年七月诏:
其令州县搜扬贤哲,皆取明知今古,通识治乱,究政教之本,达礼乐之源,不限多少,不得不举。限以三旬,咸令进路。征召将送,必须以礼。
据《隋书·苏夔传》,这次“诸州所举五十余人”。从这几次特举的情况看,王朝所关注的,主要仍是吏治行政人才,“清平干济”“通识治乱”之士。
总之,在周、隋(特别是隋前期),尽管官僚政治发展迅速,但在察举方面,不采用策试之法的、主要面向吏治人才的特科尚较活跃,而传统浓厚的、以策试取人的秀才、明经等科虽然被承袭下来了,但王朝对之的态度却是有保留的。在下一节中,我们对这一问题加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