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一问题,我认为可以把科举制的特点,同察举与科举的最后分界这两点加以区分。固然“一切以程文为去留”也是科举的基本特点,但我们探讨科举成立的起点之时,就必须抓住使二者最后区分开来的那一特征。我以为邓嗣禹对科举特点的概括是非常准确的,王朝设科而士人自由投考,这就是科举与察举的根本区别。自东汉顺帝时孝廉已行试经,晋代始秀才对策“一策不通,不得选”,南北朝秀孝试策,均有不及第不授官之规定,北朝还确有落第者可考。因此,“一切以程文为去留”,已经不能构成科举与察举的最后分界之点了。而“投牒自进”,正体现了投考之“投”与招考之“招”。北齐自求秀才(自求还不等于制度化的自举),正说明了“投牒自进”是必然趋势。何忠礼说“投牒自进”是科举制“最重要的特点”,其表述或可斟酌;但只强调“一切以程文为去留”,而认为“投牒自进”“无关宏旨”,却未免是忽略了科举制成立问题的关键所在。
认为科举就是“分科举人”,这是一种老说法。汉代察举就早已是分科举人了,因此这种说法对于探讨科举制的成立问题并无帮助。至于以唐代举人有生徒和乡贡二途来否定“投牒自进”的意义,这是混淆了不同的问题。强调“投牒自进”,主要是针对地方长官察举权力而言的。问题并不在于多少人是“投牒自进”,而在于是否允许“投牒自进”。况且,学校与科目之合一,本来就是科举制的发展趋势。至明清时代,“科目必由学校”,学子皆先经县试、府试入学为童生,再经院试、乡试等,才能参加中央会试,可是并没有人怀疑明清科举是否就不能算是招考与投考制度。因为入学之童生试,是自由报名的;地方官解送贡士,已不再表现为一种举荐权力了。所以“生徒”的存在,甚至“乡贡”的消失,都不影响“投牒自进”的意义,或更为准确地说,不影响投考与招考制度的本质。
隋代的秀才、孝廉、明经等岁贡科目,以及诸多特科,如前所述,确实都没有自由报名的迹象。张晋藩、王超之《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381页称,“隋文帝时设有秀才科,由应试人自己报名,参加考试,中试者则由中央考察录用”,“策试秀才以任官,是开皇中期以后的一个重大改变。所以文帝仁寿中,杜正伦兄弟三人俱为秀才,为当时所称美。从此科举制度,便在封建社会的官僚政治中开始盛行”。说隋代秀才已能自由报名,其法为科举制之始,其观点颇为新鲜。如其时秀才确可自由报名,那么这就完全可以看成科举的起点。但不知其说根据何在。杜氏兄弟皆非自由报名,《北史·杜正玄传》“刺史何忽妄举此人”语即是证据;策试秀才亦不始于开皇中期。由于笔者未曾见过足资证成其说的史料,故暂不取其说。
那么,问题就集中到了进士科之上,何忠礼认为隋无进士科,对之金旭东、周东平在文章中已经做了有力的驳议。看来何忠礼此说,还缺乏足够的证据。《通典》《唐撼言》《唐志》《通志》《玉海》等文献,都认为隋有进士科。《旧唐书·杨绾传》记:“近炀帝始置进士之科,当时犹试策而已。”同书《薛登传》曰:“炀帝嗣兴,又变前法,置进士等科。于是后生之徒,复相仿效,因陋就寡,赴速邀时,缉缀小文,名之策学。”文献的记载不乏可以征信者,很难全部否认。
隋代之进士,见于文献并为学者征引者,约有如下数人:房玄龄,《旧唐书·房玄龄传》记其“年十八,本州举进士”,《新唐书》本传略同。又《金石萃编》卷五十《房玄龄碑》:“年十有八,俯从宾贡。”杨纂,《旧唐书·杨纂传》记,隋“大业中,进士举,授朔方郡司法书佐”。《新唐书》作“大业时,第进士”。张损之,《全唐文》卷三九三独孤及《唐故河南府法曹参军张公碑》记,“隋大业中进士甲科,位至侍御史尚书水部郎”(又见《唐撼言》卷一)。侯君素、孙伏伽,《唐撼言》卷一:“如侯君素、孙伏伽,皆隋之进士也明矣。”杜正仪,《北史·杜正藏传》:“大业中……正仪贡充进士。”温彦博,见《祁阳县志·乡贤传》。据金旭东、周东平考辨,房玄龄、杨纂、张损之、孙伏伽、杜正仪的进士身份,比较可靠。
但从以上情况看,进士科虽有策试,但却没有一位是自由报名、“投牒自进”的,这说明隋代进士与秀孝一样,大约仍是察举科目,尚非科举科目。这样,我们事实上又回到30年代邓嗣禹、俞大纲的结论那里去了,就是说,进士科始之于隋,而科举制度确立于唐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