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以上情况特别是“往者”二字,可知“州部举茂才异等吏”之事在此前就已经存在着了,而且这是一经常性制度,其举主为州部长官,举后不须对策,显系岁举。
卫宏《汉旧仪》中有另一条有价值的记载:
刺史举民有茂材,移名丞相,丞相考召。取明经一科,明律令一科,能治剧一科,各一人。诏选谏大夫、议郎、博士、诸侯王傅、仆射、郎中令,取明经;选廷尉正、监、平,案章取明律令;选能治剧长安、三辅令,取治剧。皆试守,小冠,满岁为真,以次迁。奉引则大冠。
丞相一官东汉已无,这条材料必为西汉之事。这里明确规定了刺史为秀才的举主,并有相应的考召、分类及任官、仪制规定。那么,这就应是一个经常性制度。就是说它应为岁举。
下面对这一制度的时间加以推测。丞相一官,是西汉哀帝元寿二年改为大司徒的。刺史一官,成帝绥和元年更名牧,秩二千石,哀帝建平二年复为刺史,元寿二年复为牧。建平二年到元寿二年州牧复为刺史只有三四年时间,所以上述刺史举秀才之制,其下限更可能在成帝绥和元年那次刺史改名州牧之前。
这条材料中又有廷尉正监平,为明律令科所选。《汉书·百官公卿表》:“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监,秩皆千石……宣帝地节三年初置左右平,秩皆六百石。”《汉旧仪》上文既然有廷尉平一官,那么所叙制度之上限,当在宣帝地节三年之后。
又明经科所选,有“诸侯王傅、仆射”。“仆射”疑当作“仆”,“射”字误衍。《汉书·百官公卿表》记汉武帝改王国太仆曰仆,秩亦千石。《续汉书·百官志》:“成帝省内史治民,更令相治民,太傅但曰傅。”《汉旧仪》既然以“傅”为称而不称“太傅”,那么其制的上限,还可能不会早于成帝。
综合以上考辨,可以初步得出结论,《汉旧仪》所记察举秀才之制,大约是在成帝绥和元年之前,宣帝地节三年之后建立的;还可能就在成帝初年。
刺史原为监察之官,但此官兼有选举之责,这与其监察职责并不相悖。《汉旧仪》曰:
武帝元封五年初分十三州,刺史假印绶,有常治所,奏事各有常会。择所部二千石卒史与从,传食比二千石所传。刺史奏幽隐奇士,拜为三辅县令,比四百石,居后六卿。
可知刺史原有“奏幽隐奇士”的察举之责。从“拜为三辅县令”这种相当具体的规定看,这种察举已是三辅令的来源之一,而不只是泛泛的荐贤义务,那么这至少应是一经常性制度。据《汉官仪》:“元帝时,丞相于定国条州大小,为设吏员,治中、别驾、诸部从事,秩皆百石,同诸郡从事。”于定国为丞相,在元帝甘露三年至永光元年。自此,州之地位与行政权力有了较大提高。很可能在此之后,刺史“奏幽隐奇士,拜为三辅县令”之选举责任有了扩大,又增加了明经、明律令二科人士之举,成帝时遂形成了刺史以明经、明律令和能治剧长安三辅令三科举秀才制度。到平帝之时,《汉书·王莽传》所记之州部举茂才异等吏,已成经制。
《汉书》所记西汉茂才14人,元帝及元帝以前得举者7人:赵广汉,约昭帝时以州从事举茂才,任平准令(见《赵广汉传》);刘辟强、刘长乐,昭帝始元二年以宗室无在位者,举茂才为光禄大夫(见《昭帝纪》);陈汤,元帝初元二年诏列侯举茂才,富平侯张勃举之(见《张勃传》及《陈汤传》);辛庆忌,元帝初以金城长史举茂才,迁郎中车骑将(见《辛庆忌传》);萧咸,约元帝时以丞相史举茂才,任好時令(见《萧咸传》);冯逡,元帝建昭中光禄勋于永举茂才,为美阳令(见《冯逡传》)。以上7人,无一人明记为州举。赵广汉以州从事举茂才,有可能为州举,但也不排除为其他官员所举之可能。
成帝时及此后举茂才者有7人:薛宣,约成帝初以乐浪都尉丞,被幽州刺史举茂才,为宛句令(见《薛宣传》);尹赏,成帝时以楼烦长举茂才,任粟邑令(见《薛宣传》);班回,约成帝时举茂才,长子令(见《叙传》);师丹,成帝建始中州举茂才,补博士(见《师丹传》);龚胜,成哀之间,州举茂才,重泉令(见《龚胜传》);郇相、郇越,西汉末并举州郡孝廉茂才,数病去官(见《郇越并郇相传》)。
这7人之中,薛宣、师丹、龚胜明记为州举。郇相、郇越记载欠明,但至少有一人为州举之茂才。薛宣、龚胜任为县令,当为能治剧科;师丹补为博士,当为明经科。尹赏与班回二人很可能也是州举。总之成帝以后,出现了一批州举的茂才。而西汉茂才特举共6次,时间分别为武帝元封五年,宣帝元康四年,元帝初即位,元帝初元二年、永光三年和建昭四年。这6次之中,除了武帝元封五年为“州郡”举外,其余均与州无涉。成帝后再不见诏举茂才事。那么,成帝以后出现的州举茂才,应该就是刺史之岁举了。
《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的出版,提供了新的证据。尹湾简牍中的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中,罗列了117人的现官、姓名、籍贯、原官与任职方式,其中包括三位“以秀材迁”者。他们分别是华乔,原官博阳令,“以秀材迁”郯令(秩千石);□道,原官扬州刺史从事史,“以秀材迁”戚令(秩六百石);王贺,原官青州刺史从事史,“以秀材迁”襄贲令(秩六百石)。三者的原官和“以秀材迁”的现官,与东汉刺史岁举茂才的情况,是类似的。尹湾汉墓的墓主师饶,在汉成帝时任东海郡功曹史。那么尹湾简牍中所见3例“以秀材迁”,就强化了我们的上述判断:汉元帝到汉成帝时,建立了州刺史岁举秀才的制度。
总之,在西汉时,丞相可以岁举秀才一人,这大约始于武帝元狩六年;光禄勋在岁举四行一人同时似乎又举秀才,但无法认定为岁举;州刺史有较大可能有岁举秀才之责,其制约定于元帝、成帝之时。东汉光武帝建武十二年诏,便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而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