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史料中,既有“举孝廉”,又有“察廉”“举廉吏”之记载,然而对它们之间的关系,一直众说纷纭。
宋人徐天麟《东汉会要》卷二六“孝廉”条称,孝廉设科之初,“则孝之与廉,当是各为一科。故萧望之、薛宣、黄霸、张敞等,皆以察廉补长丞,独王吉、京房、师丹、孟喜皆以举孝廉为郎,刘辅举孝廉为襄贲令。至东都则合为一科矣”。他认为孝廉初为举孝和察廉二科,至东汉始合为一科。这种说法很有影响。因此人们认为,西汉史籍中的“察廉”,是孝廉科内的一科。至于孝、廉合为一科的时间,则有不同看法。如劳翰认为,举孝与察廉合为一科在西汉后期。至于“廉吏”,劳翰认为有一部分与孝廉无干,如大司农、太常所察之“廉”;但郡国之“察廉”,他认为即是孝廉。①
近年来黄留珠又创新说。他首先认为,武帝初举孝廉之时,并非郡国举一“孝”一“廉”共二人,而是各郡国仅举一人,或“孝”或“廉”,或兼此二行者,三者混同。他进一步提出,第一,元光前察廉是奉诏举荐廉吏而给予劳赐;第二,元光后守相以外官员之察廉别为一事,而郡国之察廉在初期则与举孝廉“相混同”,后来二者逐渐区分开来;第三,西汉守相以外之察廉为特举,“东汉时郡国举孝廉与光禄、中二千石、廷尉、大司农及将军的察廉,当是两项并行的岁举科目”。②
守相以外的官员之察廉,当然肯定与郡国举孝廉不同。问题在于郡守之察廉,传统的说法认为它后来与“举孝”合为一科,黄留珠则认为它是从孝廉中分化出来的。一为由分到合,一为由合到分,但他们都认为,有一个郡守察廉等于举孝廉的阶段。在此,我想提出的是第三种推测,即郡守察廉与举孝廉一直是互不相涉的两种察举,不曾有过上述“分”与“合”的关系。下面试加叙述。
黄留珠讨论东汉察廉时未涉及郡守察廉。《续汉书·百官志》注引《汉官目录》记建武十二年八月乙未诏,有三公举廉吏各二人,光禄察廉吏三人,中二千石岁察廉吏各一人,廷尉、大司农各二人,将兵将军岁察廉吏各二人之规定。这里所叙察廉吏之举主虽然没有列入郡守,但东汉之郡守,本是既举孝廉,又察廉吏,同时承担着这两项察举的。《后汉书·和帝纪》注引《汉官仪》:
(章帝)建初八年十二月已未,诏书辟士四科……及刺史、二千石察举茂才、尤异、孝廉吏,务实校试以职。
这里没有提到“廉吏”,是因为文有脱漏。《太平御览》卷六二八引《汉官仪》作:
建初八年十二月巳未,诏书辟士四科……及刺史二千石察举茂才、尤异者,孝廉、廉吏务实校试以职。
古书抄本二字连同,则下一字常常略为二点或二短横,每每因此而脱漏。《和帝纪》注引之《汉官仪》“孝廉吏”句,可能即因此夺一“廉”字,应据《御览》之“孝廉、廉吏”句补足。那么这一诏书就涉及了茂才、尤异、孝廉、廉吏四项察举科目,前两项为刺史举,后两项之举主则为郡守二千石。又《续汉书·百官志》注引《汉官仪》所载世祖光武诏,与此诏略同,而中一句作“及刺史二千石察茂才、尤异、孝廉之吏”,“之”字亦疑因与二短横形近而误,亦当据《御览》复原为“廉”字。
又《潜夫论·实边》:
诏书法令:二十万口,边郡十万,岁举孝廉一人,员除世举廉吏一人。
清人汪继培笺彭铎校引俞樾说,“员除”当作“员际”,"世"当作"卅",三十人也,“言满三十员,则举一廉吏也”。这就直接证明了东汉郡守兼举孝廉、廉吏。西汉武帝时孝廉郡国岁举2人,东汉和帝时改为以口为率每20万人举1人,边郡10万人举1人,故《实边》所引之诏当即为和帝诏,知此时廉吏亦以员为率而举。又《隶释》卷七《车骑将军冯绳碑》:
……五官掾、功曹。举孝廉,除右郎中,蜀郡广都长。遭直荒乱,以德绥抚,政化流行,到官四载,功称显著,郡察廉吏,州举尤异,迁楗为武阳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