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前注引《秦汉官制史稿》“考试”节又谓:“博士本由察举或荐举征召而来,但既为博士之后,仍须进行考试,成帝时有三科之制。”后引《汉书·孔光传》:“成帝初即位,举为博士……是时,博士选三科,高为尚书,次为刺史;其不通政事,以久次补诸侯太傅。光以高第为尚书。”又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第十四章第三节亦云:“两汉还存在一种对博士的考试,即所谓的博士三科。”“孔光当时举为博士,参加考试以高第为尚书。”按“博士三科”并非考试。汉代某官迁某官有其惯例。如兰台令史补尚书令史,尚书令史补尚书郎,刺史居部九岁为守相,九卿迁御史大夫,御史大夫迁丞相等。博士迁升之例,即为上述尚书、刺史、诸侯太傅之三科。这是以“通政事”为标准来分类的。就这一标准看,“博士三科”也不是考试。
又《说文解字》“后叙”《尉律》:
学僮十七已上始试,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吏。又以八体试之。郡移太史,并课最者以为尚书史。
按《秦律十八种·内史杂》,秦有“学室”,"史子"学习其中,是一种培养文吏的学校。汉之“学僮”,或与“史子”相近。学僮来自各郡,由太史主考,优者录用为尚书令史、御史令史。《太平御览》卷二一三引《汉官仪》:“能通《苍颉》、《史篇》,补兰台令史,满岁补尚书令史,满岁为尚书郎。”兰台令史即御史令史,《仓颉》《史篇》即考试内容。《论衡·程材》记欲为吏者“同趋学史书”,书写乃文吏之基本技能,故以考试检验之。
第四,尚书郎的笺奏之试。据《初学记》卷十一引《汉官》:
尚书郎初从三署郎选,诣尚书台试。每一郎缺则试五人,先试笺奏。这一制度约始于东汉光武帝之时。《续汉书·百官志》注引《决录注》:
故事,尚书郎以令史久缺补之,世祖始改用孝廉为郎,以孝廉丁邯补焉。
“改用孝廉为郎”,意谓从三署孝廉郎中选试尚书郎。令史在录用时已经史书之考试,加之令史之资历,补尚书郎时就不需再次考试了;而三署孝廉郎,则有必要经笺奏之试考察其行政才能。《后汉书·胡广传》:
遂察孝廉,既到京师,试以章奏,安帝以广为天下第一,旬月拜尚书郎。
此即三署孝廉郎试尚书郎之实例。①又《后汉书·李固传》:
又旧任三府选令史,光禄试尚书郎,时皆特拜,不复选试。固乃与廷尉吴雄上疏,以为……选举署置,可归有司。帝感其言……自是稀复特拜,切责三公,明加考察,朝廷称善。
事在顺帝之时。可见东汉经制,令史及尚书郎原不应特拜,而皆须“选试”。令史在西汉由太史主试,东汉则改任三公;尚书郎则由光禄勋选三署孝廉郎诣台就试。此制至魏晋不改。《晋书·职官志》:
每一郎缺,白试诸孝廉能结文案者五人,谨封奏其姓名以补之。所谓“结文案”与“试笺奏”自为一事。《晋书·孔坦传》:
迁尚书郎。时台郎初到,普加策试。帝手策问曰:“吴兴徐馥为贼,杀郡将,郡今应举孝廉不?”坦对曰:“四罪不相及,殛鲧而兴禹。徐馥为逆,何妨一郡之贤!”又问:“奸臣贼子弑君,污宫潴宅,莫大之恶也。乡旧废四科之选,今何所依?”坦曰:“季平子逐鲁昭公,岂可以废仲尼也!”竟不能屈。
此即尚书郎“结文案”之试。事在东晋元帝初年。三吴士族孔坦敢于引证经义,驳正郡有逆贼则废察举之旧制,维护本土权益;而汉代的“结文案”,则应是谨守律令故事的。前述阳嘉新制“文吏课笺奏”又称“结奏案”,这与尚书郎“试笺奏”又称“结文案”正相一致。又唐代吏部铨选,以身、言、书、判择人;而试判之法,据《通典》卷十五《选举三》,是“取州县案牍疑议,试其断割,而观其能否”,这与汉代的“课笺奏”性质略无大异。
汉代还有另一些考试记载。如《后汉书·周防传》:“防年十六,仕郡小吏。世祖巡狩汝南,召掾史试经,防尤能诵读,拜为守丞。”《翟酬传》:“(安帝)时尚书有缺,诏将大夫六百石以上试对政事、天文、道术,以高第者补之。”翟酣以试对第一拜尚书。汉代又有童子郎科。《后汉书·左雄传》:“汝南谢廉、河南赵建,年始十二,各能通经,雄并奏拜童子郎。”
《三国志·魏书·司马朗传》:“十二,试经为童子郎。”又灵帝好文,设鸿都门学,引诸能为书画、辞赋、尺牍者居之,令州郡征用。据《后汉书·蔡邕传》:“臣每受诏于盛化门,差次录第;其未及者,亦复随辈皆见拜擢。”是亦有考试之法。又《隶释》六《议郎元宾碑》:“(缺下)孝廉,亢弘名于三署,扬清历于海内,除仓龙司马。诏(缺下),试经第一,卫尉察尤异。”其详情莫名。又《北堂书钞》卷七九引《钟离意别传》:“意举孝廉,有
诏试,意为天下第一。”其本末亦不得知。以上多系一时之事而非经制,但亦可以反映其时选官中,考试之法应用的普遍程度。
总之,在顺帝阳嘉以前,汉代选官中就已经存在着射策、对策、史书之试、笺奏之试等考试选官之法了。它们对岁举制度的变迁产生了深远影响。对策之法,在西晋初年被应用于秀才一科,详后;而阳嘉孝廉察举改革所建立的“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之二途,十分明显,前者当源于太学及明经、博士之射策,后者当源于公府试令史及三署孝廉郎选尚书郎的笺奏之试。阳嘉新制就是在这一基础之上得以诞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