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嘉新制的重点在于考试制度的建立。“考试”旧有二义。一谓考核、试用。如《春秋繁露·考功名》:“考试之法,合其爵禄,并其秩,积其日,陈其实,计功量罪,以多除少,以名定实,先内第之。”又《北堂书钞》卷五六引《东观汉记》:“东平王苍上疏荐吴良,上以章示公卿曰:萧何举韩信,设坛即拜,不复考试。今以良为议郎。”二谓具体知识的测验程序,与今之所言“考试”相同。在汉代这多称为“试”或“课”,如“太常试博士”“一岁辄皆课”等。这里,是在后一意义上使用“考试”一词的。
在阳嘉新制之前,汉代的岁举诸科——茂才、尤异、孝廉、廉吏,皆无考试之法,尤异、廉吏科重在功次吏能,本来与考试关系不大。茂才、孝廉意在取士,这在开始主要依赖于举主的观察了解,由举主将被举者的“行、义、年”等书于举状之上,至中央后由有司覆察,无问题即加委任,滥举者则依法治罪。《北堂书钞》卷七九引《汉旧仪》:“武帝(元光)元年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诣御史举试,拜为郎中。”又卫宏《汉旧仪》:“刺史举民有茂才,移名丞相,丞相考召。”是孝廉初由御史覆核,秀才初由丞相覆核。但这在性质上恐怕还不能视同考试,因为这还不是对某种知识技能的程式化测验。据《后汉书·胡广传》,胡广曾对阳嘉孝廉考试之法力加指责:“盖选举因才,无拘定制。六奇之策,不出经学;郑、阿之政,非必章奏……今以一臣之言,划戾旧章,便利未明,众心不厌。”他抨击考试之法“便利未明”,左雄改制是“划戾旧章”,足证阳嘉以前岁举一途中并无经学笺奏之试。①
① 安作璋等《秦汉官制史稿》下册第三编第一章“考试”一节,称“郡国孝廉、茂才到京师后,也要依科目与被举人的学艺不同,由公府分别加以考试”,“公府与州郡辟除之士、三署郎官、博士以及博士弟子,也要依诏令规定进行考试;考试的内容,是诸生试经学,文吏试章奏。考试的方法,有对策、射策”。这里说茂才也要经公府考试,公府及州郡辟除之士也要试经学章奏,似因率易致误。文中均引左雄阳嘉新制为证,然而阳嘉新制仅仅是针对孝廉一科的,与茂才无涉,更与公府及州郡辟除无涉。
但是阳嘉新制也不是凭空产生的。在其之前,汉代选官中考试之法的运用,就已经有一定规模了。兹略述如下:
第一,经术射策之考试。此法于西汉武帝时始行于太学之中。《汉书·儒林传》曰,博士弟子“一岁皆辄课,能通一艺以上,补文学掌故缺,其高第可以为郎中”。对“射策”的解释有二。一为《汉书·萧望之传》颜师古注:“射策者,谓为难问疑义书之于策,量其大小署为甲乙之科,列而置之,不使彰显。有欲射者,随其所取得而释之,以知优劣。射之,言投射也。”二为《后汉书·顺帝纪》注引《前书音义》:“甲科谓作简策难问,列置案上,任试者意投射,取而答之,谓之射策。上者为甲,次者为乙。”如依颜说,似乎考试前策题已依难度大小而有甲乙之别了,由参试者选取;如依《前书音义》,则是试后方依答辞之优劣而有甲乙等第之分。师古似误,当从《前书音义》。又明经特举及太常选任博士,也常常要射策。①
第二,对策陈政之考试。贤良、方正、文学等科,举后要经过对策。《汉书·萧望之传》颜师古注:“对策者,显问以政事经义,令各对之,而观其文辞定高下也。”对策兼有考察才艺和征询政见的双重目的,不是单纯的考试,故策题及对答往往因人因时而异,不确定性较大。
第三,史书之考试。这主要应用于令史之选试。据《汉书·艺文志》:
汉兴,萧何草律,亦著其法,曰:太史试学童,能讽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史。又以六体试之,课最者以为尚书御史史书令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