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其出生及幼年经历做出考辨的基础上,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对发迹之前的青年安禄山加以探讨。张守珪不杀安禄山的掌故很早便引起司马光等人的怀疑,认为不当两次不杀禄山。①蒲立本则困惑于安禄山的突然出现,认为于情理不合,并提出了安禄山早年往河西从军,后被张守珪带到幽州的观点。②学界前贤显然已经注意到了青年安禄山行状的诸多疑点,但其解释却含有较多的推想成分,甚至为了迁就粟特说而做出一些逾越常情的想象。事实上,安禄山的青年时期仍需从制度性的整体层面入手分析。
除去真伪混杂的野史传说,现存史料共同指向安禄山青年时期的一个身份——牧羊小儿。《资治通鉴》载颜杲卿抗燕兵败被绑赴洛阳后,曾面叱禄山“本营州牧羊羯奴”③,《旧唐书·颜杲卿传》所记略同,它们很可能与颜真卿撰写的《摄常山郡太守卫尉卿兼御史中丞赠太子太保谥忠节京兆颜公神道碑铭》存在共同的史源。参照来看,可知邵说《雪安表》“牧羊小丑”④的说法并非污蔑虚指。所谓牧羊小儿,是唐代监牧体系下的基层放牧者,又可称为牧子、牧丁。⑤《唐六典》规定“牧子谓长上专当者”⑥,对于所牧牲畜负有直接责任,受所属牧监管辖。除监牧小儿外,唐时并有五坊小儿、内园小儿等。安禄山的这一身份在营州胡中具有共性,天宝十一载(752)安禄山讨契丹失败,即“以麾下奚小儿二十余人走上山”①,而史思明之子朝兴也“本牧羊胡雏”②。唐代牧监主要分布在陇右及盐夏诸州,幽州一带并无直属中央的牧监,但有隶属于当州的官方畜牧业。安禄山开元初年在岚州被主管马政的安贞节收纳后,很可能也受到了马政渐染,在代北与幽州一线开始从事养马养羊。从大历年间的《薛坦墓志》来看,当时“乌桓贸马,届于并州;杂虏互市,扰于境上”,薛坦得受蔚州刺史、横野军钱监等使③,说明在唐与回纥的绢马贸易中蔚州横野军是一个重要地点。此地颇近幽州,因此安禄山完全有可能通过羊马交易进入幽州。不过从史书记载来看,混合了契丹、奚、突厥、粟特等族的营州杂胡似乎多是牧羊。
只有明确青年安禄山的牧羊小儿身份,才能对“盗羊奸发”之事做出相对可靠的解释。“盗”与“羊”是两条重要线索。《唐律》对盗取牲畜行为的量刑分两类,其中“诸盗官私马牛而杀者”别立罪名,徒二年半,量刑较重;盗马牛之外的其他牲畜则仅以凡盗论,量刑较轻。④无论何种都与安禄山面临的“棒杀”处罚相去甚远,且盗羊即便被抓获也谈不上“奸发”,故禄山之“盗羊”恐非凡盗。联系安禄山牧羊小儿的身份,我们不难想到这里的“盗羊”很可能是触犯了唐朝苛刻的《厩库律》。唐代的《厩库律》对于官方牲畜的死失羸病等各种情形均有严格规定,大致而言,因“养饲不如法”等技术原因引发的牲畜减损,或者“课不充”(新生牲畜不报)一类,羊都会参照马的量刑标准例减三等,一般惩罚不会太重。但“验畜产不以实”条给出了引人瞩目的例外。所谓“验畜产”,按《疏议》引《厩牧令》指政府每年对各州、折冲府及驿传所属马、驴的现状进行“检简”,核验者依例由刺史、折冲、果毅充任⑤,查验过程中“若以故价有增减,赃重者,计所增减坐赃论;入己者,以盗论”,而一旦出现“减赃、坐赃及以盗论者”,则无论核验对象为何种牲畜,都将“各依本条”处置,“羊减三等”的常规不再有效。其中罪责最重者为将赃货“将入己者”,其中监临主守的“监主”将“加二等,一匹以上除名”。①值得注意的是,玄宗朝北方边镇出现的大量经略军均有其所属马、驴等牲畜,但《唐律》未予涉及。如果按照刺史验州畜、折冲果毅验军府畜的旧例推测,则经略军所属牲畜的查验很可能正由军之使或副使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