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的学说断定公民权利是有差异的,这可以被看成出自他为了满足第二个条款而进行的尝试;这番尝试立足于他的一个信念:现代社会在经济上的复杂性要求许多类型的个人,他们在思考共同好处和获得它的方式时拥有不同的能力和资源。这番尝试的结果是认为,虽然所有(男性)个人都必须可以获得一种普遍立场,以便可以肯定公意,但他们所具有的不同本性①意味着他们必须沿着不同的路线才能得出这个立场。正是这个想法为黑格尔的一些主张提供了根基:佃农之所以最终会肯定公意,是基于一种相对缺乏反思的信赖(E§528);商业阶级是通过以同业公会为中介的政治参与来做到这一点的;公务员(唯有他们拥有必需的时间和专业技能)则直接参与了公意的形成和执行。我对黑格尔观点的重构所强调的方面并不是个人,事实上要沿着不同的路线来得出一个普遍立场,而是一条更加根本的要求,即对每个公民来说都应该有这样一条路线。②因此,虽然黑格尔的政治理论在一种明显而重要的意义上与自由主义相反,把公民当作不平等的人(即认为他们是以不同的方式与公意相关联的,并且在公意的形成过程中拥有不平等的发言权),但在另一个更加根本的层面上,个人在这个理论中是作为平等的人出现的(所有人的特殊利益都必须得到代表,而且每个人都必须能够肯定支配整体的法律)。简言之,黑格尔的观点是公民应该被看作平等的人,因为他认为所有人都拥有一种根本利益,即自由,但他们获得自由的具体方式必然会随着阶级的不同而不同。
现在,我将转向把黑格尔关于国家的观点与社会契约论区别开来的第二个论点,即他主张国家体现了一种无条件的好处,这种好处无法被分解为国家为它的个体成员实现的好处。尽管表达了这个意思的论断在黑格尔的文本中到处都可以找到,但对这个观点的最充分的陈述——它比其他陈述充分得多——出现在《法哲学》“伦理”篇第3章,在他开始讨论国家时。前面已经引用了这段话的一些片段,但我们现在既然试图说明黑格尔的主张,就不妨看一下这段话更加完整的版本:
国家是…… 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dasanundfürsichVernünftige)……这个实体性的统一是绝对的不受推动的自身目的,在这个自身目的中自由达到它的最高权利,正如这个最终目的对单个人具有最高权利一样,成为国家成员是单个人的最高义务……自在自为的国家就是伦理性的整体(dassittlicheGanze),是自由的现实化;而自由之成为现实(wirklich)乃是理性的绝对目的。国家是在地上的精神(Geist),这种精神……有意识地使自身成为实在……神自身在地上的行进,这就是国家。国家的根据就是作为[自由]意志而实现自己的理性的力量(§258+Z)。①
附在这段话后面的是一个针对卢梭的说法,它与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高度相关:黑格尔在那里断定,按照契约模型理解国家会导致对国家神圣地位的否认——会否认它是某种“既是自在的又是自为的”东西——因而会“破坏……其绝对的权威和庄严”(§258A)。
除了我们在这里主要关注的主张之外——国家具有无条件的价值(它是“自在的绝对目的”)——这段话关于国家还提出了四个紧密相关的论断:
1.国家是合理的(它是“理性的绝对目的”)。
2.国家是自由的(它是实践自由最高的、实现得最完整的化身)。
3.国家是神圣的[它是精神(Geist)的一种形式,具有“自在自为”的存在]。
4.国家在人类个体面前拥有绝对权威和庄严(他们的“最高义务”是从属于国家)。
第1个到第3个说法应该被理解成列举了国家的三个属性——合理性、自由和神圣性——它们是国家在黑格尔看来所具有的无条件价值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