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来,这个学说代表了黑格尔对国家的理解与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分歧的最重要的方面。我将进一步证明,这是黑格尔立场仅有的一个毫不含糊地、不可调和地与自由主义根本信条相抵触的方面。我还主张,这个令人反感的、过时的学说是黑格尔社会理论的一个相对无足轻重的部分,它同个人好处与集体好处的关系几乎是无关的。更确切地讲,我们有可能既拒斥黑格尔的这项主张,即作为公民的个人是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国家)的各个专门化的部分相互关联的,却又不会消除他的理论的全部独有特征,甚至不会消除它最重要的特征。不仅如此,就伦理(Sittlichkeit)理论是把个人好处还是把集体好处放在首要地位这个问题而言,忽视这个学说也不会造成实质性的变化。不过,让我们先看一下这个关于公民资格的观点是怎么回事。
倘若主张个人只有作为特殊等级(或社会阶级)的成员才能出现在国家中,就意味着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以不顾社会地位的方式被平均地指派给个人,而是以差异化的方式按照每个人所从属的等级被指派给他们的。因此,要问公民在合理国家中有何种权利和义务,在黑格尔看来就没有一般答案,而是必须考虑到个人在市民社会中占据的角色。这意味着公民被允许以何种特定方式参与国家事务是由他们的阶级成员资格决定的。这条原则最重要的例子是不同等级的成员在立法过程中——公意由此得到了建构和表达——会起到不同作用。因为我们在第四章简要地看到,公务员由于他们在国家官僚体系中的职位而直接参与了法律的形成和执行;商业阶级的成员通过他们特殊的同业公会选举立法会议的代表;农业阶级的利益、包括佃农和地主的利益则是由土地贵族的成员代表的,这些成员不是由选举产生的。
这个关于公民资格的观点与社会契约论的一个根本信条是不相容的,这一点应该说十分明显。因为按照社会契约论,自然状态下的个人是自由而平等的;在着手从这个关于个人的观念推导出政治结合的原则时,它致力于把相同的基本公民权利分派给国家的全体成员。没有哪个版本的方法论原子主义会既从个人(就一切有政治意义的方面而言)在性质上没有分别这个假定出发,却又像黑格尔一样始终坚持认为应该给不同阶级的个人指派不同的政治参与的权利。黑格尔的政治理论以这种差异化的方式对待个人这个事实或许看起来与我之前支持的一项主张也是有冲突的,那就是伦理(Sittlichkeit)理论隐含地用到了一种对个人作为个人所拥有的根本利益的看法,而且它之所以认为一组社会制度是合理的,只是由于每个人的根本利益,其中尤为紧要的是关于自由的利益可以在这些制度中得到实现。然而,进一步的反思会显示出这个印象的错误:在黑格尔的伦理(Sittlich-keit)理论中,对合理社会秩序的要求——它应该顺应所有个人的根本利益——转化成了另一条要求,即有机地构造出来的社会整体应该让所有个体成员既能够保持自由意志,又能够以他们自己的特殊方式有助于他们社会的合乎本质的再生产。在黑格尔的政治理论这个比较狭窄的语境下,这主要意味着国家的每一名成员都必须有可能获得公意——一个人把支配整个社会的法律作为自己的法律来加以认识和拥护——以便在公民的角色中避免服从陌生的意志。这条要求实际上给合理政治制度加上了两个主要条款。它意味着国家的结构必须不仅确保每个阶级的特殊利益都在立法过程中得到了考虑(即得到了代表),而且确保每一名(男性)个人都可以通过属于自己的手段获得一个视角,这个视角使他可以认为法律只要表达了他的社会的公意,就是好的,从而是可以赞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