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针对社会契约论的零散评论是难以捉摸的,这一点声名狼藉;但它们的主要观点可以被表述为三个相对独立的论点。第一个论点之前已经用许多篇幅讨论过了,它的主张是一个人倘若从个人本身的利益来推导国家的目的,就会坚信国家对它的成员来说仅仅具有工具性的价值。我在这里已经证明,这种批评是由于黑格尔误解了社会契约论的个人主义出发点所带来的后果;与他的主张相反,社会契约论并没有排除一种可能性,即认为——他和卢梭都是这样认为的——在合理国家中,与他人相结合本身就是社会成员的一个最终目的。然而,另外两个论点标志着黑格尔的立场与社会契约论的真正差别。一个论点主张——本章开头提到了这项主张——合理国家所实现的好处是无条件的(或“神圣的”),因而不能被还原为它的个体成员在被视为个体成员时的好处。在表达另一个论点时,黑格尔的说法大致指出,社会契约论不能够公正看待国家作为“伦理组织”(sit-tlicheOrganisation)所具有的真实本性(NL,124/11,519)。①这一点可以被重新表述为如下主张:由于仅仅考虑到了个人作为个人所拥有的根本利益,而且由于“抽象地”(§303A)看待这些个人——把他们看作同等的存在者,具有相同的利益、能力和本性——社会契约论使自己不能够把国家理解为一个有机地组织起来的整体,不能够看到公民在这个整体中占据了不同的、专门化的角色。我们将看到,在对伦理(Sittlichkeit)理论的哲学基础的这番重构中,我感兴趣的主要是后两个论点中的第一个;不过,鉴于黑格尔对一般社会契约论的批判被大量困惑所包围,我们也有必要考察
第二项主张的要害,并确定它对我们在这里关注的主要问题有怎样的意义:我们关注的是个人好处与集体好处在黑格尔对合理社会秩序的叙述中的关系。
我将从黑格尔对社会契约论的一项指责开始,即它必然无法公正对待国家作为有机整体所具有的本性。应该如何理解这条反对意见?我们在第四章看到,黑格尔对社会自由的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认为整个社会秩序体现了客观自由,只要它是一个有目的地组织起来的、能再生产它自身的存在者,并且它的内在结构反映了概念或理性自身的结构。这幅图景还包含了一条要求,即社会成员之所以要在社会中占据专门化的角色,是为了执行社会秩序合乎本质地再生产它自身所必需的诸多复杂功能。倘若一个人仅仅想到了市民社会的领域,黑格尔的主张就是平淡无奇的,因为这个观点实在太为人所熟知了:就连一个具有最低限度的复杂性的生产体系也要求它的参与者有一定程度的专门化,而这很可能导致占据不同经济角色的人的生活方式和外表出现实质性的差异。社会秩序的经济需要的复杂性要求有农民和市民、贸易商和制造商、士兵和公务员;如果这种角色的多样性相应地要求许多类型的个人,那也并不意外。在现代世界,没有任何严肃的社会理论家(除了青年马克思)会对这个观点提出异议。黑格尔之所以有别于洛克和卢梭等社会契约论者——实际上有别于一切类型的自由主义者,是由于他坚持认为,我们在市民社会中发现的专门化溢出到了政治领域,并塑造了个人在公民的角色中所拥有的特殊权利和义务。这正是黑格尔在一些说法中想要表达的观点,比如以下说法:“具体的国家是分为各种特殊集团的整体;国家的成员是这种[市民社会中的]等级的成员;他只有具备这种客观规定才能在国家中受到重视。”(§308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