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些主张中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就个人如何实现自由而言,黑格尔的社会理论要求合理社会制度具备一些条件,而卢梭的论述思路——他仅仅考虑了个人作为个人所能拥有的利益——促使他采纳了另一些条件;但这两组条件在内容上是相似的,而且同样十分严格。在这一点上,黑格尔的理论与卢梭等人的立场实际上并没有分别,这个立场是脱离个人的社会成员资格来界定他们的本质特性的,尽管并不能充分说明这种本质特性;然后,这个立场就运用这个概念对可接受的制度安排施加约束。在黑格尔那里,正如在卢梭那里一样,这些限制意味着若要达到集体目的(即整个家庭或国家的好处),社会制度就必须也允许其中的每一名成员避免服从陌生的意志。
可是,如果伦理(Sittlichkeit)理论隐含地用到了一种对个人作为个人所拥有的根本利益的看法,并用这个观念对合理社会秩序可能的组织方式施加了约束,那么黑格尔为什么不能被算作一名方法论原子主义者?是什么使他的社会理论的基本进路不同于卢梭之类思想家的进路?用最宽泛的话说,答案就是黑格尔拒绝认为对个人作为个人所拥有的利益的考察可以为一种对合理社会秩序的完整叙述提供充分根据。相反,他主张一种完全充分的社会理论必须包含一个观点:被视为整体的合理社会秩序可以实现一种好处——一种自决——它既高于个体社会成员所能拥有好处或自由,又不能被还原为后者。我们将看到,黑格尔观点的这个特征不仅解释了他为什么不是一名方法论原子主义者,而且解释了他为什么会拒斥集体好处可以被还原为个人好处这个学说的所有较弱的版本,包括本章开头所勾勒的版本。(让我们回想一下舞蹈集体的例子:群体所实现的好处在那里可以被还原为个人好处,但不能被还原为他们作为个人所拥有的好处,也就是他们在脱离了自己在这个群体中的成员资格时所拥有的好处。)这个关于集体好处的不可还原性的观点在黑格尔所特有的两项关于国家的主张中得到了表达——国家是无条件的,而且是有机地组织起来的——这两项主张分别对应黑格尔针对一般社会契约论所提出的一种特定批评。为了阐明这两项主张,我们最好短暂地回到黑格尔对社会契约论传统的批判,并在更加系统地考察了这番批判的意义之后对这两项主张进行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