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对神圣的实体这个概念的使用还遇到了另一条更加根本的反对意见,它把我们带回到了本章试图探讨的主要问题的一个方面。这里的指责是:把国家看作某种绝对的或无条件的东西会不可避免地把有限个人的利益变成政治理论所关注的次要问题,从而会导致一个观点,即允许为了共同体更高的集体目的而轻易否决这些利益。本章最重要的成就之一就是证明了这条反对意见也是没有依据的。它立足于一个自然而又错误的假定,即黑格尔仿佛把神圣的东西视为一种超越的与有限领域相分离的存在者,而不是一种内在于有限领域的存在者。换句话说,我们可以把这条反对意见背后的错误描述为:它未能充分领会黑格尔所设想的神圣东西的泛神论性质(他在这里再次追随了斯宾诺莎)。为了从黑格尔立场的这个特征出发得出恰当的结论,我们还是有必要区分两种理解泛神论论点的方式——这个论点就是一切皆神。按照其中一种解释,黑格尔的立场仅仅涵盖了如下观点的一个世俗化版本:神圣的火花存在于每一名人类个体身上。由此,“一切皆神”意味着所有人按其本性都展现出了与神相似的重要方面,这些相似之处使我们不得不把某种尊严和不可侵犯性赋予每一名个人。某种与此类似的观点的确可以被归于黑格尔,因为——他在本质上同意卢梭、康德和其他社会契约论者——他认为合理社会秩序的一项条件是社会成员的活动是由法律支配的,这些法律可以得到所有人的肯定,由此顺应了每一名(男性)个人的自由,从而顺应了他们至关重要的尊严。按照对泛神论的另一种更加正宗的解读,“一切皆神”并不是说构成整体的每一个单位身上都有某种神一般的东西,而是说神圣性贯穿了全部存在,它是某种属于整体的(较强的整体主义)性质,条件是整体的各个部分——它们原本是有限的、不完善的——必须具有恰当秩序。在黑格尔的理论中,这个观点在他的一条隐含主张中得到了表达:神圣的东西在于对各个要素的某种系统安排,而且无非是这种安排;这些要素自在地看是有限的,但若被当作一个整体,就体现了一个完全自足的存在者的性质。因为黑格尔同时赞成泛神论论点的这两个版本,所以他所设想的整体的神圣性与人类个体作为它的部分所拥有的完整性或尊严不会相互抗衡。相反,在黑格尔看来,完全合理的国家所拥有的庄严在于它在达到集体目的时,还顺应了它的成员作为个人所拥有的根本利益,包括他们(最重要的)关于自由的利益。倘若它要以它的成员的自由或其他根本利益为代价来达到存在论的和概念的自足所具有的较强的整体主义属性,就远离了黑格尔认为现代社会制度能够符合的一个非常严格的理想。在黑格尔对社会自由的看法中,整体的自由包括了个人自由,并把它作为自己的本质因素之一;这一点十分明白,因为他明确否认了“一种与个人自由相分离的关于所有人的总体自由的概念”,把它看作一种“空洞的抽象”(NL,88-89/Ⅱ,476)。(这至少把握了黑格尔理论的基本意图。在接下来的最后一章,我将详细考察黑格尔在何种程度上成功调和了两种权利:一种可以被称作整体的权利;另一种则是道德主体性的权利,这是个人尊严的一个方面,也是最让他的自由主义批判者担忧的方面。)
在结束本章之前,我想要比较简洁地阐述一下我们关于黑格尔与方法论原子主义的关系已经学到的东西。第一,我们已经看到,与表面上相反,黑格尔的伦理(Sittlichkeit)理论用到了一种对个人本身所拥有的根本利益的看法,并认为合理社会秩序的一个必要条件是这些利益对于每一名社会成员都应该是可以实现的。(此外,就这些利益有哪些和如何在社会中实现它们而言,黑格尔的理解与卢梭——他是方法论原子主义的一位突出的追随者——就同样的问题给出的叙述密切相关。)方法论原子主义与伦理(Sittlichkeit)理论的这个重要的一致之处可以被更加粗略地表达为一项主张:社会秩序要具有合理性,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它对作为个人的个人有好处。不仅如此,对这个观点的这种表述还恰当地解释了之前引用的艾伦·伍德的一个正确、却并不准确的论断,即在黑格尔看来,集体好处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们对于个人有价值。
第二,我们看到了黑格尔与方法论原子主义的分歧可以被确定为他拒绝认为对个人本身的根本利益的考察可以为一种对合理社会秩序的完整叙述提供充分根据。理由有二:其一,因为方法论原子主义不能公正对待合理社会秩序的有机性质(包括个人据说在公民的角色中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其二,因为它不能说明社会秩序无条件的或神圣的地位。后一点更加根本,黑格尔在这个基础上提出了一项与方法论原子主义相对的主张,即合理社会秩序所实现的最高好处并不是满足个人的根本利益。黑格尔主张这种秩序是神一般的,并把它的神圣性确定为它只有在被看作整体时才具有的某些(较强的整体主义)属性;由此,他坚信它实现了一种集体好处,这种好处高于它为个人确保的有限好处,而且不能被还原为后者。这个结论表明,我们必须对一个一般论断——在黑格尔的社会理论中,集体好处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们对于个人有价值——做出一种重要的限定。因为这个结论意味着黑格尔认为,合理社会秩序所实现的好处的一个方面不能被理解为一种个人好处。可见,我们可以更加精确地说,社会秩序要具有合理性,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它对个人有好处,但这一点并没有穷尽它的好处。另一种表达这个观点的方式是说,在重构黑格尔的社会理论时,我们的起点不能够仅仅是叙述个人在假设的自然状态下的根本利益。(这正是黑格尔在§156Z想要提出的观点,他在那里区分了社会理论的两个可能的出发点,即“个体性”与“实体性”,并明确拒斥了前者所固有的方法论“原子主义”。)相反,黑格尔论述思路的要点是首先抽象地叙述一个意志必须展现出何种属性,才能算得上是完全自决的(或完全自足的),然后追问:何种具体现象最充分地体现了自决意志的属性?黑格尔伦理(Sittli-chkeit)理论的非个人主义的方面是由他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导致的,这个回答就是:单个人类个体的意志只能非常不圆满地实现这些属性,而只有被视为整体的合理共同体才能近乎达到实践哲学的最高理想,即从他者的决定中完全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