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黑格尔延续了卢梭的原则,即人类个体必须能够认为自己在政治共同体中的成员资格构成了自己的(一部分)身份,否则就无法实现自己作为自由存在者所具有的本质特性(即无法满足自己作为个人所拥有的一种根本利益),所以他不应该错误地认为,为了解释公民为什么有义务在国家的独立面临威胁时用自己的生命去冒险,或者解释他们如何有这样做的动机,就有必要把神圣性或无条件的价值归于社会整体。就合理国家的公民是否有这样一项义务而言,黑格尔与社会契约论传统并没有争端,而且为了说明这项义务,他并不需要利用方法论原子主义之外的资源;那么,黑格尔与方法论原子主义者就国家权威的本性而言是否并没有真正的差别?我认为这样一种差别是存在的,但它其实不那么重要,它的本性也不同于我们一开始很可能抱有的期望。黑格尔与传统自由主义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歧并不在于两者指派给公民的实际义务,而在于这两个理论分别设想的合理政治秩序的成员在按照国家的要求做出牺牲时所具有的态度或心智模式。这个提议把我们带回到了黑格尔关于自足社会秩序的庄严性的观点,以及他关于这种秩序值得它的成员尊敬的主张:它是一种比他们自己更加伟大的存在者,这个存在者不仅更加圆满地实现了自决的理想,就此而言超出了他们的能力,而且以不可比拟的方式超越了人的有限性的束缚。黑格尔的观点在一个方面有别于卢梭的观点和方法论原子主义的其他版本:他认为伦理(Sittlichkeit)成员之所以把他们的国家对他们提出的合法要求当作权威,不仅是因为他们在主观上认同社会整体——不仅是因为他们把它看作自己的延伸和自己“所特有的本质”(§147)——而且是因为它的自足(Selbst?ndigkeit)性质单凭自身就获得了他们的尊敬(§146),而且他们把它认作一种比满足自己单纯的特殊目的更高的好处,从而把它认作一个更有价值的目标。①换句话说,维护国家的独立和主权之所以在他们看来是一项重要事业,不仅是因为它对于达到他们本人的特殊目的是必需的,对于实现他们的本质特性、即自由也是必需的,而且是因为一种关于意志的自足和圆满实现的观念在他们看来很有分量,可以有力地推动他们以力所能及的方式使这个神圣的理想获得一种尘世的存在。
这个事实——为了解释国家的权威,黑格尔的伦理(Sittlichkeit)理论援引了斯宾诺莎对神圣实体的看法的一个版本,无疑是一种在当代哲学家中间广为流传的感觉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感觉就是我们用不着严肃地把他的理论作为一种对合理社会秩序的设想来加以关注。针对黑格尔理论的这一面所提出的一条明显的反对意见是:它不合情理地认定人类个体可以,乃至应当关心社会秩序是否展现出了一种与斯宾诺莎意义上的自足类似的属性。尽管说明社会秩序在概念上和在存在论上的自足或许足以使一名坚定的斯宾诺莎主义者相信它值得我们尊敬,但这些性质似乎太过抽象,普通社会成员不会非常关注它们,甚至并没有分享斯宾诺莎的形而上学前提的哲学家也不会。可是我们只要想一下自足的概念在被实际用于伦理(Sittlichkeit)理论时所包含的所有内容,就可以回答这条反对意见。我们由此可以揭示出,在黑格尔看来,由于社会秩序具有神圣的自足性而尊敬它无非是把它作为一组具有系统合理性的制度来加以尊敬,而这意味着它可以协调并实现他所设想的诸多方面的好处。按照这个观点,自足的社会秩序是一种持久的、自给自足的、能再生产它自身的制度体系,它具有合理组织,可以(在各种意义上)实现个人的实践自由,使这种自由与他们的基本福利相和谐,并在它的成员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完成这些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