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黑格尔在这里再次错误地宣称,虽然公民在保卫自己的国家时有义务冒生命危险,但是社会契约论或一般而言的方法论原子主义不能够为这项义务提供根据。不仅如此,他对这项主张的信念还立足于一个假定,这个假定恰好与先前考察的对社会契约论传统的批判所运用的假定是一样的,也就是方法论原子主义会促使社会契约论把对个人生命和财产的保护看作政治结合的最终目的。假如黑格尔的假定可以成立,他的结论也许就是正确的,即他所想象的自由主义对手并不能够说明公民在服兵役时冒生命危险的义务,而且他在这里诉诸的理由隐含在这里引用的段落中:如果政治权威的合法性仅仅在于它要保护每一名个人在撇开国家中的成员资格时所拥有的根本利益,而且如果其中最基本的利益是维持生命,那么为了国家的好处而使公民的生命陷于危殆就只能被看成越过了国家可以向它的公民合法提出的要求的边界。然而,我们已经看到,我们没有理由认为一个忠于方法论原子主义的理论必定会把政治结合的目的局限于保护个人的生命和财产,而且社会契约论的至少一个重要版本——卢梭的版本——避免了这一点,因为它在个人本身所拥有的利益中包括了关于自由的利益,并认为个人应该把他们在政治共同体中的成员资格看作他们自己身份的一个构成部分,否则自由就无法得到充分实现。不仅如此,这条(方法论原子主义的)思路还让卢梭有足够的资源可以解释为什么个人有义务为了自己的祖国冒生命危险,以及他们如何会有这样做的动机。①因为如果从属于国家既表达了一个人自己有意识的身份,又是实现他至关重要的人性(即自由)所必需的,那么失去国家就无异于失去了他自己(或者更确切地讲,无异于失去了他自己的一个实体性部分,因为一个人的身份并不是彻头彻尾地由国家中的成员资格所构成的)。这类个人之所以愿意为了国家的主权和独立而使自己的生命陷于危殆,无非是因为这表达了一种态度:自我具有比单纯的生命更高的价值,而且有时可以合乎情理地使后者面临危险,以便避免一种更加可怕的前景,即一种没有自我的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