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非常有必要提一下,黑格尔从国家在个人面前的所谓绝对权威中推论出来的具体义务仅仅是公民有责任在为祖国服兵役时冒生命危险①,以及公民有责任由于战争的迫切需要而把自己的财产出让给国家(§324)——后一点不那么重要。不仅如此,黑格尔还确切规定了国家在何种条件下有权利要求公民做出这类牺牲:“如果国家本身,它的独立自主(Selbst?ndigkeit),陷于危殆,它的全体公民就有义务响应号召,以捍卫自己的国家”(§326);只有在需要“保存……国家的独立和主权”(§324)时,才可以要求个人冒死作战。诸如此类的说法清楚地表明,当黑格尔宣称国家在个人面前的权威是绝对的东西时,他并不是说国家的合法权威是没有限制的,或者只有极少的限制,而是说在某些罕见的、界定得十分严格的场合下,国家有权力要求它的公民使某种从他们作为个人所拥有的视角看是“绝对的”东西陷入危险,也就是使他们自己的生命陷入危险。只要明确指出了这一点,我们就很难看出就国家权威的本性而言,黑格尔与自由主义者的分歧在何处,乃至他们是否有分歧。我们很难想象自由主义政治理论会想要否认黑格尔的结论,即公民有责任在国家主权受到威胁时冒死保卫自己的(正义)国家。按照黑格尔本人的理解,他的立场与社会契约论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歧并不是公民是否负有这项特殊责任,而是一个更加根本的问题,即如果说公民负有这项责任,那么需要怎样的哲学原则才能为这项主张辩护。黑格尔在陈述自己的立场时认为,以契约观念为基础的国家理论(或任何类型的方法论原子主义)不能够解释公民如何会有义务为了自己的国家冒生命危险;这意味着一个理论只有认为社会整体实现了一种比它的个体成员的有限目的更高的好处,才有能力解释这一点:“有一种很误谬的打算,在对个人提出牺牲[生命]的要求这一问题上,把国家只看成市民社会,把它的最终目的只看成个人生命财产的安全。可是这种安全不可能通过牺牲应获得安全的东西而达到。”(§324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