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黑格尔的观点——国家应有的(一部分)使命是满足它的公民的某些精神需要——很可能让现代读者感到陌生,但他的另一项主张——国家在它的个体成员面前拥有绝对权威——在我们现代(自由主义)读者听来无疑是极其刺耳的。如果有一个信条能把自由主义政治思想的许多版本统一起来,肯定就是如下观点:国家的合法权威不是绝对的,而是局限于为它的成员的共同好处服务(对社会契约论来说,国家在这样做的时候还不能侵犯任何一名成员的根本利益)。可是,在总结说黑格尔彻底远离了现代主流政治思想之前,我们应该再次停下脚步,考察一下他的主张到底是什么意思:国家神一般的本性意味着何种“绝对”权威?②前面引用的段落清楚地表明,社会秩序的神圣地位有一个后果,即人类个体的“最高义务”是从属于国家。不过我们已经看到,这个观点本身未必标志着他与社会契约论传统的分歧,因为卢梭得出了本质上相同的立场:他证明了每一名个人都只有作为在合理国家中充分整合起来的公民,才能实现他作为自由存在者所具有的本性。自由主义者的真正担忧可以再次归结为:黑格尔的观点既然让国家获得了绝对权威,是否就会纵容它为了达到它自己据说更高的目的而无视或牺牲个人的合法利益。黑格尔所做的许多陈述仿佛恰好支持这个结论,这个事实加强了这份担忧。在讨论国家有权力诉诸武力来保护它自己、并号召它的公民冒死保卫它时,黑格尔把战争说成了这样一种现象:它揭示了国家“对抗一切单一和特殊,对抗生命、财产及其权利……的绝对权力”,而且它“使这些领域的虚无性出现在……意识中”(§323)。黑格尔的历史哲学在这方面更加有名,它充满了把人类个体看作世界历史的“不知不觉……的工具”(§344)的提法;为了世界历史自身的较高目标,个人必然是“供牺牲的、被抛弃的”(PH,33/XII,49)[《历史哲学》,第33页。——译注]。按照这个观点,当世界历史达到理性的目的时,不仅推动这些目的的个人不必知道或同意这一点,而且世界历史会把他们本人的幸福和利益作为代价。历史过程所实现的目的具有单纯的人不可企及的伟大,所以历史在“迈步前进的途中,不免要践踏许多无辜的花草,**好些东西”(PH,32/XI,49)[《历史哲学》,第33页。——译注]。
要评估这样一些说法的意义,我们有必要把黑格尔所提出的主张清晰地区分为两个看起来很相似,但是其实相当不同的类型,这里引用的两个论断为这两个类型提供了例子。第一个论断旨在阐述国家合法权威的本性和内容,并说明这种权威会导致公民对国家负有何种义务。如此一来,它显然属于黑格尔的伦理(Sittlichkeit)理论;更具体地讲,它属于他对比较狭义的、严格的政治意义上的国家的叙述。第二项主张在黑格尔的体系中占据了一个不同的位置,那就是他的历史哲学。这两项哲学课题的关键差别是:前者关注的是意志的现象(这些现象被理解为社会制度及其成员的活动),它们属于此时此地,并构成了一个活动的体系,这个体系可以长期运行,而且完全满足了理性的要求。按照黑格尔的描述,理性在现代国家中使它的目的获得了完整的、从而是最终的实现。在哲学的这个领域,把特殊的社会实践理解为合理的(即促进自由的)实践就是同时把它作为一件对居住在现代世界中的人而言有价值的事情来加以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