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如此,这一点之所以对于伦理(Sittlichkeit)成员可以成立,还不只是由于它也适用于生物有机体的各个细胞,即它们分享并促成了这个有机体的自我维持的性质。这是因为与有机体的细胞不同,伦理(Sittlich-keit)成员本身就是主体,他们既能够形成对自己的认知(即与自己在本质上是谁相关的认知),又能够对自己所从属的整体采取有意识的、肯定的(或否定的)态度。这意味着人类个体有能力认同由他们组成的更大的存在者;换句话说,他们能够认为自己的社会秩序与自己是一体的,并(出于这个原因)自豪地把它的属性当作自己的属性。我们可以带着这个想法回到第一章所提到的黑格尔的一个基本学说,也就是主体性所独有的特性——这个特性对于获得自由的能力是不可或缺的,是主体既能够认为自己不同于自己的对象,同时又能够看到对象在某种意义上与自己是相同的,由此克服或否定对象的他者性。就社会成员资格而言,成为一个主体让个人得以既把社会秩序认作某种比自己更加伟大的东西(从而并不是严格地与自己相同),同时又认为自己与整体是一体的,由此让自己能够不仅把它的目的看作自己的目的,而且把它的属性看作自己的属性。因此,伦理(Sittlichkeit)成员作为有意识的主体可以分享自己社会秩序的神圣性质,而他们假如像有机体的细胞一样缺乏主体性,就做不到这一点。通过对整体的有意识的认同,个人不仅能够意识到他们分享并促成了国家神一般的性质,而且能够在这个事实中找到一种满足,仿佛这些性质是他们本人的性质一样。可见,黑格尔想要主张的是,如果从属于合理社会秩序,并与它产生合适的、有意识的关联,个人就有机会实现他的哲学所认为的人最深切的精神渴望——倘若他们仅仅是个人,或者认为自己仅仅是个人,这种实现就不够充分——这些渴望体现在实体性的理想中,也就是渴望完全自决,并达到一种比一个人单凭自身所能拥有的存在更加持久的存在,由此克服自己有朽的生命,而且这种存在趋近于事物的不可毁坏的、自立的、“实体性的”存在。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