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有能力回到一开始的问题了,它刚才把我们引向了神圣性的话题。黑格尔之所以认为合理社会秩序所体现的好处既高于又不能被还原为它的个体成员的好处,是因为伦理(Sittlichkeit)制度如果被视为单一的整体,就是一个由意志支配的存在者,它比任何人类个体都更加完整地体现了圆满的自足这个理想。因为合理社会整体比个人的有限意志更接近于达到神圣的独立,所以按照黑格尔的价值尺度,与它的不那么自足的各个部分相比,它占据了较高的位置、实现了一种较高的好处。①不仅如此,我们还有必要认识到,社会整体之所以在黑格尔眼中具有较高的地位,其中的原因不能被简单地还原为它如何推进了它的个体成员本身的利益。因为合理社会秩序达到(或者近乎达到)神圣的自足所凭借的性质是一些较强的整体主义属性,它们存在于作为总体的社会秩序中——存在于它的各个部分作为整体来进行的共同运作中,而不是存在于个体部分本身中(正如自足的属性可以被归于能维持自身的整个有机体,但是确切地讲,它不能被归于构成这个有机体的个体细胞)。我们至多可以有意义地说——后面我将回到这一点——个人作为伦理(Sittlichkeit)成员分享了自己社会秩序的神圣性质,但他们本身并没有展现出这些性质。
在叙述了国家的无条件价值的根源之后,仍然有待回答的问题是:国家的神圣性质对它的个体成员以及对他们与它的关系有什么影响。这个问题把我们带回到了前面第4个说法所陈述的黑格尔的主张,即合理社会秩序在人类个体面前拥有绝对权威和庄严。在把一种庄严归于国家时,黑格尔想要主张自足的社会秩序值得让它的成员把它作为某种比他们自己更加伟大的东西来加以尊敬——作为一个生命体,它不仅超越了他们本人比较有限的自决能力,而且它由于在它自己的个体成员死后仍然可以存活,所以近乎克服了人的有限性,达到了尘世的极限。②黑格尔明显相信,完全合理的社会秩序——这种自立的、持久的、具有和谐秩序的有机体,它的每个部分和功能都服从单一的合理目的——应当在人身上激发出一种敬畏的感受,这种感受类似于我们在注视一件臻于完美的艺术作品时所经验到的东西。可是社会成员在国家面前感受到的尊敬与艺术作品所引发的尊敬有一个关键差别,因为他所见到的庄严的存在者并不是某个外在的、与他自身没有本质联系的对象;他不可分离地从属于这个存在者,因而它的性质至少在有限的意义上就是他自己的性质:他不仅作为一名对完全的整体有所依赖的成员分享了国家的神圣性质,而且是这些性质的(一部分)原因,因为他的社会参与推动了它们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