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卢梭把自由看作人的本质特性(SC,)——离开了这个属性,人就不再是真正的人——他的社会理论所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证明普遍自由与人的基本物质需要的满足并没有必然冲突。(他在《社会契约论》开头提出的著名问题就是这个意思:是否可能从“人类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法律的“可能情况”来设计法律(SC,I.1.i)[《社会契约论》,第3页。——译注])我们已经看到,黑格尔同样认为自由是人的“实质本性”[《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第234页。——译注],而且合理社会秩序必须允许物质需要以一种可以顺应这个观点的方式得到满足。黑格尔的立场与卢梭的立场是有分歧的,其中最重要的方面是:在黑格尔看来,寻求物质福利不仅与自由相容,而且在自由的实现中起到了实质性的作用。福利与自由不只是能够共存;毋宁说理性为了实现它的目的而积极利用了人的感性。这一点应该如何理解?
我将首先考察自由与物质需要在家庭中是如何相互关联的。我们已经看到,家庭之所以是一种具有合理必然性的制度,是因为它以许多关键方式推动了自由的实现:它为它的成员提供了特殊身份,由此让他们得以自由地使自己的私人意志让位于由集体好处提出的要求;它给社会秩序提供了后者所需要的人类个体,否则社会秩序就不是一个能维持自身的整体;它还把儿童在主观上塑造成了人格体、道德主体和公民。现在考察的黑格尔的这部分观点为这番叙述添加了一项主张,即家庭生活的一个“环节”或目的是“满足性冲动”(VPR2,130)。换句话说,家庭之所以算得上是合理的,还有一个原因:它把单一配偶的**制度化了,从而让成年的家庭成员得以把人身上最强烈的冲动之一以一种与自由的实现相一致的方式表达出来。可是我已经提到,黑格尔想要提出的主张不只是自然的冲动和需要可以与自由相容。在家庭中,性冲动之所以积极推动了自由的实现,是因为它是一种强大的力量,可以使两名成年人一同步入婚姻,而且有助于在抚养子女这项漫长而艰难的任务中使他们保持结合。①由于这是自由的实现所要求的,所以家庭可以说为了合理目的而利用了人的性需要,从而为一种原本是纯粹自然的冲动赋予了伦理意义。黑格尔是这样表达这个观点的:“婚姻包含了一个自然的环节……[在这个环节中,]自然的关联被升格为一种精神的关联,而没有被丢弃……伦理的环节就在于对自然的克服。另外,这种自然的关联并没有被看作某种低下的或错误的东西,也没有被看作一种缺陷,仿佛一个人单纯是由于人性的不完善才陷入了这种缺陷。”
婚姻的自然要素虽然始终是服从伦理的——它只有较低的价值,而且“只有在被纳入伦理统一体时才拥有尊严”(VPR2,132),却又是一个本质要素:“[有些]教派通过最严格的禁欲来[实现]神的意志……[这]并不是一种多么高尚的德性。作为生命体,人必定具有[性]冲动,必定要满足它,并把自己提升到它之上。”(VPR1,253)这里提出的观点是——与柏拉图关于爱的理想相反——婚姻倘若在完成较高的任务时脱离了性满足,就是一种不圆满的结合,比不上在完成较高的任务之余还使性吸引保持活力的婚姻。这是因为“[这种]关联包含了人格体的整个总体——其中不仅有心智和感情,而且有感性的存在”(VPR1,253)。换句话说,在这样一种婚姻中,自然的命令与精神的命令达到了更加完整的和谐;自然的需求与伦理的需求是统一的、相互巩固的。这就是说,用我们之前遇到的一个说法来讲,一种“相互渗透的统一”存在于自然与自由之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