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样做之前,我们有必要清除黑格尔的福利概念所陷入的一种含混。这里的问题是:这个概念是仅仅指物质福利,还是也包括了我们可以称作精神福利的东西。至少在一个段落中,黑格尔似乎把福利与幸福(Glückseligkeit)等同起来了(§123)。①在之前的另一处地方,他把福利界定为满足意志的“直接现存的内容”,并把这些内容识别为“冲动、情欲、倾向,意志通过它们显得自己是被自然所规定的”(§11)。这些由自然给予的冲动、情欲和倾向——动物也拥有它们(§11Z)——会引起需要(Bedürfnisse)(§11A),对这些需要的满足构成了人的福利的一个核心因素。②尽管福利最初被界定为满足由自然赋予我们的需要,但是黑格尔在好几段话中表示,人的福利不仅包括这些“感性”(sinnliche)需要,而且包括“精神”(geistige)需要(§§124,11N;VPR1,80),其中最突出的是需要得到他人的承认(§124)。(在这里所讲的意义上,对承认的需要并不是一种自然需要,因为它预设了一定程度的自我意识——拥有自我认知,并拥有使它在他人眼中得到确认的欲望——这把承认提升到了单纯的自然领域之上。)
在当前的语境下,我将把“福利”仅仅用来指物质福利,它表示人的自然需要或感性需要的满足。我之所以采用这个比较狭窄的对福利的看法,只是因为我在第三章已经考察了伦理(Sittlichkeit)制度如何能顺应“精神”幸福的首要方面,也就是从他人的承认中获得的尊重。我们如果在比较宽泛的意义上理解“福利”,就可以认为第三章的那些主张说明了只要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充分的机会,让他们获得各种形式的承认——作为人格体、道德主体、家庭成员、生产者以及公民——合理社会秩序就能确保个人的精神福利所需的(至少很大一部分)条件。我们尚未看到的是黑格尔对合理社会秩序的叙述如何能顺应从我们纯粹自然的冲动、情欲和倾向中产生的需要。
这里应该承认,关于纯粹自然的(即未经陶冶的)冲动、情欲和倾向的观念是非常成问题的。我们即使对历史只有最肤浅的了解,也能确认卢梭在《论不平等》中想要讲述的东西,也就是人的欲望和由此引起的需要很容易在文化和历史的环境中以无数方式被培养出来。不仅如此,这一点即使对于最原始的生物冲动也能成立。例如,20世纪的居民对营养的需要与史前的人对营养的需要是极其不同的,因而对于一个群体可以算作满足的东西在另一个群体那里不能被认作一种满足。黑格尔追随了卢梭,并不想要否认人的需要和欲望具有近乎无限的弹性。同时他也认识到,人并不是一块白板,仿佛随便什么形态的需要和欲望都可以刻在上面。尽管并没有固定的、确定的“人性”,但人的生物性确实给在历史中形成的具体个人的心理构造施加了某些不可回避的限制,这是社会理论不能忽视的。换句话说,人的一些冲动虽然能够采取数不清的具体形式,却天生是人的一部分,因为倘若封闭了它们表达自身的所有途径,就是徒劳而残暴的。一种关于合理社会秩序的理论需要对这些限制有所认知,并确保它所赞同的制度为满足人身上由它们引起的需要提供了充足的手段。
